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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
公證后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能否撤銷
發布時間:2020-12-10 11:30:43 瀏覽次數:
【案情】
陳某某與周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5年登記結婚。2019年8月29日,陳某某與周某某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購買的房屋歸周某某單獨所有,房屋所欠銀行按揭貸款本息由陳某某償還,雙方購買的汽車歸周某某單獨所有。同日,雙方在公證處就該份協議書辦理了公證,公證員詢問后雙方簽字公證。之后陳某某以財產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對其明顯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周某某簽訂的這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分歧】
對于陳某某與周某某簽訂的這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能否撤銷,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撤銷。協議約定財產都歸周某某所有,債務卻都歸陳某某所有,對陳某某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可以撤銷。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經過公證,不可以撤銷。
【管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陳某某與周某某就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部分共同財產(房屋、車輛)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并做了公證,根據公證處詢問筆錄可知,公證時公證人員已經詢問雙方對協議內容是否清楚,是否自愿并告知法律后果,雙方均無異議,簽訂協議書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書的內容僅為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故該份協議書內容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陳某某主張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認為應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筆者認為,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本案中,陳某某為夫妻關系,陳某某沒有證據證明周某某利用了自身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陳某某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也并未違反公平等原則,故陳某某主張撤銷雙方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作者:吳灣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陳某某與周某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5年登記結婚。2019年8月29日,陳某某與周某某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購買的房屋歸周某某單獨所有,房屋所欠銀行按揭貸款本息由陳某某償還,雙方購買的汽車歸周某某單獨所有。同日,雙方在公證處就該份協議書辦理了公證,公證員詢問后雙方簽字公證。之后陳某某以財產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對其明顯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與周某某簽訂的這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
【分歧】
對于陳某某與周某某簽訂的這份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能否撤銷,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可以撤銷。協議約定財產都歸周某某所有,債務卻都歸陳某某所有,對陳某某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不可以撤銷。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且經過公證,不可以撤銷。
【管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本案中,陳某某與周某某就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部分共同財產(房屋、車輛)簽訂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并做了公證,根據公證處詢問筆錄可知,公證時公證人員已經詢問雙方對協議內容是否清楚,是否自愿并告知法律后果,雙方均無異議,簽訂協議書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該協議書的內容僅為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并未違反法律規定,故該份協議書內容真實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陳某某主張該協議內容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撤銷”,認為應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筆者認為,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本案中,陳某某為夫妻關系,陳某某沒有證據證明周某某利用了自身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陳某某簽訂協議書,協議書內容也并未違反公平等原則,故陳某某主張撤銷雙方簽訂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不應支持。
綜上,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作者:吳灣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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