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夫妻起訴離婚,當事人是否必須提供定居國法院不予受理的證據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在國外的華僑夫妻向中國法院起訴離婚,是否必須提供其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必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證據,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深圳律師_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深圳離婚律師深圳法律顧問。國際司法的長臂管轄原則是指依托國內法律法規,將本國的司法管轄范圍延伸到境外,以達到管轄境外實體法律關系的目的。根據這一原則,絕大多數國家都是在努力擴大自己的司法管轄范圍,而不是尋找理由拒絕管轄。
從當事人的角度看,雙方當事人均為中國公民,依中國法律在中國締結婚姻關系,民事訴訟主要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對向居住國法院還是向中國法院起訴具有一定的選擇余地,其向中國法院起訴離婚體現出其對適用中國法律的認可。
現在原告向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對此不提出異議,說明雙方當事人均接受中國法院的管轄。而且,從方便本國公民訴訟的角度考慮,根據《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既然法律并沒有明確排除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在國外的華僑夫妻向中國法院起訴離婚的權利,那么人民法院不應當拒絕受理案件,也不應當將當事人提供定居國法院不受理其離婚案件的證據作為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前提條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主編的《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1版P1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