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小三”的行為是否有效
丈夫有了婚外情,被妻子發現后出具了保證書,但仍與“小三”藕斷絲連,婚姻走到了盡頭。離婚后,前妻將前夫和“小三”告上了法院。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并判決部分款項的贈與行為無效。
黃某和王某都是江西人,2007年登記結婚,并育有兩個小孩。2011年4月,夫妻二人在溫州共同經營一家鞋材廠,日子過得還不錯。
2013年,黃某發現了丈夫王某與一四川籍女子姜某來往密切。2015年1月,王某向妻子出具了保證書,承認自己和姜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并贈送錢財給姜某。但不久,黃某發現王某和姜某藕斷絲連,無奈提出離婚,今年2月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4月20日,黃某將姜某、王某訴至甌海區法院。
黃某起訴稱,王某在與姜某相處期間,先后通過網上銀行轉賬到姜某的賬戶、姜某承租的店面及住所房東的賬戶、姜某父親的賬戶等累計57萬余元,期間姜某返還了21萬元,尚有36萬余元至今沒有返還。請求法院判令王某贈與姜某36萬余元的行為無效,并由姜某返還該款項及利息。
在法庭上,黃某認為王某在婚內與姜某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且未經自己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姜某,其二人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并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上述錢財均系自己與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姜某的行為當屬無效,姜某取得前述款項沒有合法依據,應當悉數返還。
姜某坦承自己與王某產生婚外情,雙方均存在過錯,但認為主要過錯方是王某,并辯稱,王某轉賬給自己的款項中,有部分已代王某支付鞋材廠電費、車輛稅款、保險費用等,而部分贈與的財產均由王某與自己共同支配,如用于日常開銷等,且王某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贈與行為也已完成,財產的所有權已轉移,所以贈與行為有效,自己無須返還。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與姜某成為男女朋友后,先后通過銀行轉賬累計向姜某匯款496900元,姜某也數次通過銀行轉賬累計向王某匯款210000元,抵扣后仍有286900元。另外,王某代姜某支付房租23459元,而姜某代王某支付電費、車輛稅款、保險費用等款項共計112250.09元,最終認定王某贈與姜某198108.91元。
法院認為,王某贈與姜某的款項屬于黃某與王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和平等的處分權,因黃某與王某已經離婚,共同共有基礎已經喪失,按一般財產分割原則,黃某與王某對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各享有50%的份額。本案中王某擅自贈與姜某198108.91元中的99054.46元,侵害了黃某的所有權和平等處分權,屬于無權處分,故該部分款項的贈與行為無效。遂判決王某向姜某贈與198108.91元中涉及黃某的99054.46元無效,姜某應向黃某返還99054.46元。
■法官說法■
承辦該案的蔣法官認為,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王某給予姜某金錢的行為(含代其支付部分費用)是否屬于贈與行為,該贈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王某與姜某系以男女朋友相處,王某給予姜某的款項(包含代其支付的部分費用),均系自愿給予,姜某接受后,并未支付相應對價,雙方也不存在其他債務關系的抵銷,姜某稱部分款項系其刷卡套現后由王某返還、部分款項用于王某的日常開銷,因王某未予確認,且姜某對于來往款項的解釋,未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采信。對于姜某代王某支付的鞋材廠電費、車輛稅款、保險費用及轉賬到鞋材廠的費用,系姜某代王某支出,且用于王某的日常生活及鞋材廠日常經營,應予以抵扣。綜合本案的有效證據,法院認定王某向姜某給予金錢及代為支付的部分費用屬于贈與行為,姜某予以接受,雙方形成贈與合同關系。
關于王某的贈與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蔣法官認為,贈與行為是無償處分的行為,故贈與人處分的財產應當是其個人所有的財產。該案中,王某贈與姜某金錢及代其支付費用的行為發生在其與黃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并非其個人財產,而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夫妻雙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應當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目前并無證據證明黃某與王某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過特別約定,故認定王某贈與姜某的金錢及代其支付的費用,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王某的贈與行為無效。
深圳離婚律師,深圳資深離婚律師咨詢熱線:18718680963,專業辦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