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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
福田離婚律師,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給予補償嗎?
發布時間:2015-09-29 10:14:55 瀏覽次數:
基本案情
岳某某與曹某某經人介紹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某要求與曹某某離婚,曹某某認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和部分共同財產的分配達成了一致意見。曹某某系農村家庭主婦,下地干活、照顧一家老小,沒有工作及固定的經濟收入。
裁判結果
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岳某某與曹某某感情破裂,應準許離婚。曹某某作為家庭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離婚后將導致生活困難,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判決岳某某給付曹某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典型意義
在婚姻關系中,女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一方面她們出于照顧家庭的考慮,往往以犧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業為代價;另一方面,在出現婚姻糾紛時,女方往往由于沒有為家庭帶來經濟收入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實,對于確實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女方應判決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使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本案中,考慮到曹某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付出較多,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離婚后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還要撫養孩子,經濟壓力比較大,因此判決岳某某給付曹某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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