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深圳離婚律師詳解:妻子通奸懷孕,丈夫能否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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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2月,張先生與溫女士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同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在深圳共同生活,因性格、生活習慣等差異雙方經常發生爭吵。2014年6月溫女士離開深圳,雙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10月,張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與溫女士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未共同生活。2015年7月,張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卻發現溫女士已懷孕,張先生為此更加羞憤不已,因雙方并未共同生活,張先生明知孩子不是他的,溫女士也承認雙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張先生的。
【分歧】
法院是否應當立案受理該案?對此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可以立案受理。理由是雖然法律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起訴離婚,但法律還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懷孕,且此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屬實,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故該案可以立案受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立案受理。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起訴離婚,這一規定的基本精神,就是保護婦女和胎兒的合法利益。這里保護的婦女,并沒有加限定詞,不能說有過錯的婦女就不在內;這里說的胎兒,也是一切胎兒,既包括合法的婚姻關系所孕育的胎兒,也包括非婚姻關系所孕育的胎兒。雖然有司法解釋女方懷上第三者的孩子后男方提出離婚法院可以受理。但這個司法解釋的精神是不是符合保護婦女和胎兒原則的要求,還值得深入研究。即使是婦女一方有過錯,也要盡量地不傷害婦女和胎兒的利益,使其權利得到保障。法律保護婦女,保護的是婦女的權利;法律保護胎兒,除了保護將來他作為人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保護國家將來的發展。因為所有的胎兒,將來都是國家的生產力。所以總的還是要體現對婦女和胎兒保護原則的精神。故認為不應立案受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是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即一般情況下,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能起訴離婚。但法律還賦予法院一個權力,就是確認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訴訟請求的,可以受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主要包括:(一)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二)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女方因通奸懷孕男方能否提出離婚的批復》中指出,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懷孕,且此事實為女方所不爭執或經查屬實,男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如果女方對通奸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或者查明屬實,就是確有必要,就可以受理。這種解釋符合法律的這一規定。本案中,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女方自己也承認雙方已有一年未共同生活,孩子不是張先生的,對通奸所致懷孕的事實不爭執,符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情形之一。因此,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二是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護。《婚姻法》第34條規定的女方懷孕期間、分娩一年內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中“懷孕、分娩”的本意應理解為丈夫和妻子的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女方與第三人通奸致孕,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的離婚請求權。在嚴懲“包二奶”男子的同時,對妻子不軌造成男方權益受損的現象也應當予以考慮,而不能一刀切,認為只要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就不得提出離婚,應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正確運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如此才能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劉婷,江西省石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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