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情侶間借貸是否因結婚而消滅
深圳離婚律師,情侶間借貸是否因結婚而消滅
【案情】
王艷與李強(均為化名)2007年相識并戀愛,期間李強因支付房租向王艷借款8000元,為表明系借款,李強向王艷出具借據一份。后二人戀情發展迅速,并于2011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孩子。2016年3月,夫妻雙方因互相猜疑導致感情不和,法院調解離婚。2016年9月,王艷要求李強償還婚前所借債務8000元及利息,遭到李強拒絕。
【分歧】
關于婚前雙方存有的債務是否因婚姻行為而消滅,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債務因結婚而消滅。理由是:雙方已成為夫妻,并共同生活多年,夫妻是財產的共同共有人,雙方間的債權債務因混同而消滅。
第二種意見認為,債務仍然合法有效。理由是:婚前債務應屬于個人婚前的債權或者債務,在沒有其他法定情形下,該債務不因結婚而消滅。
【管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婚前財產對于夫妻雙方而言具有專屬性,歸屬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婚后財產具有共有性質,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婚前債權是一類財產權,應視為個人婚前財產的范圍。本案債務是夫妻關系成立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對于李強而言系婚前債務,對王艷而言系婚前債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債務不能因結婚而喪失法律保護,在沒有雙方其他約定情況下,它仍是王艷個人的婚前財產。故該債務不會因婚姻而消滅,李強應償還王艷以上債務,并承擔利息,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利息屬于共同收益,可以免除。
深圳法律顧問綜上所述,夫妻婚前向對方所借債務不會因為婚姻而消滅。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下一條:事實婚后又與他人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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