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存在程序瑕疵的審查離婚行為是否應撤銷
深圳離婚律師:存在程序瑕疵的審查離婚行為是否應撤銷
【深圳律師網案情】
2011年5月,劉某與王某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約定自愿離婚,并就財產進行了分割。雙方在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了名,但王某簽的名字是“王小某”。縣民政局當場辦理了離婚登記,發放了離婚證,離婚證上的名字分別為“劉某、“王某”。事后,劉某以王某在離婚時用假名簽字,民政局審核不嚴為由將民政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離婚登記行為。
【分歧】
對雙方的離婚登記能否撤銷,存在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民政局未盡審查義務,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應予以撤銷。第二種意見認為,民政局未盡審查義務存在瑕疵,不影響離婚登記行為的效力,不應撤銷。
【深圳法律顧問評析】
筆者支持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共同向縣民政局提供了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以及離婚協議書,對財產問題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民政局經審查后為其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當場發放了離婚證。被告在辦理離婚登記過程中,就劉某提出的王某的簽名問題,未認真進行審查,行政行為中存在瑕疵。但這種形式上的要求是為了保證婚姻法的正確執行,這種程序上的瑕疵并不必然導致離婚登記行為的無效。
另外,民政局的離婚登記行為,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的原則,其為劉某和第三人辦理的離婚登記,依法應予維持。劉某稱王某用編造的名字在離婚協議上和離婚審查表上都寫為“王小某”,并承認和其一起到縣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的是其丈夫王某,足以證明離婚是劉某與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應維持民政局作出的離婚登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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