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冒名”結婚的婚姻效力如何?
深圳離婚律師:“冒名”結婚的婚姻效力如何?
深圳律師網 基本案情
王某強與王某永系同胞兄弟。2010年3月,因王某永未達法定婚齡,為達到與張某辦理結婚登記的目的,王某永用其本人照片,以王某強的戶口信息在貴州省德江縣沙溪派出所申請辦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2010年6月29日,王某永用所辦理的王某強居民身份證及王某強的戶口簿,以王某強的名義,與張某在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申請婚姻登記,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經審查王某永提供的王某強的身份材料和張某提供的材料后,向王某永、張某詢問了婚姻及身體等狀況,告知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認定王某永提交的材料與張某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且雙方自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在王某強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王某永、張某頒發了持證人為王某強、張某的《結婚證》。王某永與張某持有該《結婚證》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并于生育一女孩。
王某強知道王某永以其名義與張某辦理結婚登記后,多次與王某永協商解決,均未達成協議。2014年2月,王某永用其照片以王某強信息辦理的居民身份證被公安機關予以收回。王某強向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請求撤銷王某永假冒其名義領取的《結婚證》,因無結果,遂向貴州省玉屏侗族自治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于2010年9月26日給王某永、張某頒發的持證人為王某強、張某的《結婚證》。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辯稱:一、王某強與張某的結婚登記,符合法定結婚條件。2010年6月29日,王某強與張某到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向王某強、張某宣傳了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規知識,詢問了雙方的婚姻、身體狀況及有無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結婚和不予登記結婚的情形,并嚴格審查了雙方提交的材料。二、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婚姻登記程序合法。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為王某強、張某辦理的結婚登記是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存在王某永冒充王某強與張某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綜上,為維護被告的正常工作秩序,請求依法裁定駁回王某強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判:
《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作為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有辦理婚姻登記的行政職權。王某永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為達到與張某登記結婚的目的,冒用其兄王某強的身份信息申請辦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并用辦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以及王某強的戶口簿,以王某強的名義與張某辦理結婚登記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玉屏侗族縣民政局在辦理婚姻登記時,雖履行了審查義務,但因王某永的欺騙行為,從而誤導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辦理的《結婚證》,與實際持證人不相吻合,故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在審查該結婚登記程序中存在瑕疵,導致辦理的結婚登記主要證據不足,事實不清,依法應予撤銷。
玉屏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判決撤銷玉屏侗族自治縣民政局頒發的持證人為王某強、張某的《結婚證》。宣判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訴。
深圳法律顧問評析
現實生活中,冒名結婚常見于冒名者本人未達法定婚齡結婚或詐騙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實姓名與他人結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請登記結婚,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字申請結婚并領取結婚證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諸多離婚案件中,結婚登記存在瑕疵的現象數見不鮮,存在的瑕疵情形也復雜多樣。
談到婚姻關系的效力,首先應解決“冒名”登記結婚的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對此種情形的處理意見各不相同。主要有三種處理意見:
第一種,認為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存在瑕疵,依法予以撤銷。我國《婚姻法》雖然僅規定受脅迫登記結婚的,才可申請撤銷婚姻登記,因其他虛假登記而領取的結婚證,民政部門無權予以撤銷。但是,對當事人在婚姻登記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情形,尤其是被他人冒名登記結婚的情形,申請人可通過行政訴訟途徑由法院來審查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本案中王某強因行政機關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也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主要證據不足,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故本案人民法院判決撤銷結婚登記。
第二種,認為婚姻無效。結合本案案情,雖然從形式要件及程序要件來看,民政部門進行了必要的形式審查,頒證程序也不存在違法情形。但因王某永冒用他人姓名,民政部門受王某永的欺騙而作出了婚姻登記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顯然具有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該行政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的情形,應當確認為無效。
第三種,認為只要符合婚姻登記的實質要件,婚姻關系有效。此種觀點認為,程序上的瑕疵不影響婚姻的實質效力。本案雙方當事人雖有冒名結婚的情形存在,但雙方當事人在訴訟時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也不存在可撤銷情形。因此,雙方當事人的婚姻應當有效,雙方當事人如要解除婚姻關系只有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綜上,結合司法實踐以及本案案情,對于上述三種處理意見,筆者更贊同第一種處理意見。認為第一種處理意見不僅維護行政機關的權威和社會秩序的穩定性,也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有效解決了因“冒名”登記結婚后所遺留的問題,諸如被“冒名”者的戶籍、婚姻登記等問題。本案中,王某永雖然冒用王某強的名義與張某登記結婚了,但是因王某永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導致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行政行為存在瑕疵,該婚姻登記行政行為被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之規定,“無效和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因此,王某永與張某的婚姻自始無效,不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