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被冒用信息辦理婚姻登記的起訴期限如何計算
深圳離婚律師:被冒用信息辦理婚姻登記的起訴期限如何計算
【深圳律師網案情】
王甲與王乙系親姐妹關系,2005年1月18日,王乙因未滿法定結婚年齡,便冒用其姐姐王甲的身份信息與張丙到被告D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王甲自2003年起一直在外務工,2014年5月15日回家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到民政局開具未婚證明時,被告知需要提供離婚證,王甲始知妹妹冒用自己身份同他人登記結婚,故于2014年7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被告D區民政局為兩第三人王乙和張丙辦理的結婚登記。
經查明,2005年被告為第三人王乙和張丙辦理結婚登記的材料中,只有王甲與張丙二人的戶口復印件及張丙的身份證復印件,并沒有王甲的身份證復印件。
【分歧】
本案存在以下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法解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原告2014年7月14日提起行政訴訟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是由于不屬于自己的原因導致耽誤起訴期限的,依據《行訴法解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應當自2014年5月15日知道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起訴期限,原告起訴時尚未超過起訴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深圳法律顧問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登記行為是行政機關對婚姻登記雙方當事人締結婚姻家庭關系的行政確認行為,結婚證只是也用于證明婚姻登記雙方的婚姻關系,登記內容不會對登記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進行公示,如果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用于進行婚姻登記,被冒用身份信息的當事人也無從知道該行政行為的內容。本案中,王乙冒用姐姐身份信息登記結婚時,王甲一直在外務工,對此事并不知情。王甲2014年5月15日需要辦理結婚登記時才發現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是由于不屬于自身原因導致起訴期限被耽誤,此時應當適用《行訴法解釋》第43條之規定,從當事人知道身份信息被冒用之日起開始計算起訴期限。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僅可以就受脅迫婚姻行使撤銷權,而且必須由受脅迫的一方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取消了行政機關機關撤銷其他婚姻登記的權力,通過行政復議處理婚姻瑕疵登記的路徑根本行不通。因此,本案只能通過行政撤銷之訴來糾正民政局作出的錯誤登記行為,如果人民法院以超過法定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起訴,導致當事人婚姻信息錯誤,無法正常辦理婚姻登記手續,顯然有違公正司法的理念。
綜上,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的起訴,依法撤銷被告D區民政局為兩第三人辦理的婚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