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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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與被告王某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與被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分割離婚協議約定的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產;2、本案的全部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年××月××日兩人登記結婚,雙方于2010年購買位于某城市花園小區7幢商鋪111室(產權登記證號:不動產權第0002930號)商品房一套。2020年8月31日,原、被告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房子一人一半,并由雙方簽字確認。房產在中國工商銀行有貸款,我要求分割上述房產,我不主張房產所有權,并要求離婚后我償還的貸款要還給我,同時房屋所產生的費用我不承擔,房屋產生的費用應當一人一半。離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房屋中,經原告多次要求分割房產,被告均不予理會,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辯稱:分割房產我沒有意見,房屋的按揭貸款我不承擔,我也不主張房產所有權。離婚后,原告償還的房屋貸款,我不同意優先還給他,評估拍賣房產不是我主張的,我不會承擔房屋的所有費用的。
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原、被告在定遠縣民政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分割:房子跟卡里的錢一人一半”,原、被告共同所有房產位于某城市花園小區7幢商鋪111室(不動產權證號:不動產權第0002930號),房屋在中國工商銀行辦理的按揭貸款,目前貸款尚未清償完畢,且處于抵押中。原告訴稱離婚后,被告一直居住在房屋中,經原告多次要求分割房產,被告均不予理會,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
另查明,原、被告均不主張房屋的所有權。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按照該協議約定依法在定遠縣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該離婚協議書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確認,現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應依約履行協議約定。本案中,原、被告共同所有房產位于某城市花園小區7幢商鋪111室,雙方協議約定,房產跟卡里的錢一人一半,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協商不成,由于該房產尚未完全取得產權,且處于抵押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之規定,本院對房屋所有權暫不予處理,故原告唐某要求依照離婚協議約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產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待取得房屋完全所有權后,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五)項、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計40元,由原告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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