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通過法院調解離婚,調解離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通過法院調解離婚,調解離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有效
【案情簡介】
石某與曲某于1999年11月份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離婚,南山法院出具了民事調解書。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之前,石某與曲某于1999年8月底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約定,登記于曲某名下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區的一套房產、深圳市寶安區龍華鎮一套房產歸石某所有,石某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改名。石某與曲某離婚后,因為種種原因,未能將涉案的兩套房產變更登記于石某名下。但該兩套房產的產權證掌握在石某手中,且一直為石某占有、使用。2018年年中,石某感覺曲某有可能就該兩套房產的歸屬有意見,于是要求曲某配合將該兩套房產辦理過戶登記,但曲某此時已開始拖延、拒絕配合。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石某決定通過訴訟的方式,確認涉案房產的權屬,并將房產變更登記于自己的名下。石某找到了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的陸慧律師,委托陸慧律師代理本案。
【辦案經過】
陸慧律師接受石某的委托后,即啟動訴訟準備工作。讓石某提供了離婚的民事調解書、離婚協議書、房產證、公證書等材料。陸律師在審閱證據材料時,發現民事調解書中并沒有加蓋生效章,也沒有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而法院立案,需要提供該民事調解書已經生效的材料。陸慧律師聯系了南山區人民法院,并找到了1999年承辦石某與曲某離婚案件的法官。近20年前的案件,法官需要查詢檔案才能夠確定生效的時間,且之前的檔案材料并無電子檔。原承辦法官花了一段時間才從檔案室調取了檔案,確定了生效時間后,才在民事調解書上加蓋了生效章。之后,才順利立案。
立案之后,因為送達的原因,訴訟程序推進較慢。此前石某一直認為曲某不會耍手段的,覺得不需要對涉案的房產進行財產保全。然而在訴訟的過程中,石某聽說曲某打算利用房產登記在他名下,出售該兩套房產。石某得知后,將情況告知了陸慧律師,陸慧律師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法院查封登記在曲某名下的涉案的兩套房產。然而,財產保全并不順利,法院通過系統查封涉案的房產居然未能查封到,告知陸慧律師,石某提供的產權證號與登記的不符,有可能涉案的房產已經被轉移,無法查封。如果真的房產被轉讓,則確認房產所有全的訴訟將無意義。陸慧律師在得知此情況后,立即去深圳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兩套房產的涉案情況,查詢結果顯示房產仍然在曲某名下,只是曲某重新辦理了不動產權屬證書。因為重新辦理了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號碼與之前的不一樣,導致法院未能查封涉案的房產。陸慧律師將查詢的結果第一時間提交給法院,最終將涉案房產順利查封。
【庭審及本案結果】
一審庭審中,曲某反復強調離婚協議是石某強迫他簽署的,也不是他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調解離婚他也未參與等等,認為離婚協議不生效,要求涉案房產的一半歸自己所有。一審法官就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問陸慧律師,該離婚協議是否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存在沖突、矛盾。陸慧律師認為,本案的離婚協議發生在近20年前,婚姻法司法解釋卻是近期才出的,且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后,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已生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一審庭審后,法官又調取了石某、曲某原離婚案件中的民事起訴狀。該訴狀為曲某所寫并經我國駐國外使領館的認證,且曲某在該起訴狀的第三項訴訟請求中明確其與石某已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沒有財產糾紛。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曲某不符,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曲某上訴的理由仍然認為離婚協議不生效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曲某的上訴。
【案件評析】
離婚后,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財產分割,當事人應及早處理。像本案中,在調解離婚中,并未要求法院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雙方雖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歸屬,但對方不配合的情況下,并不能直接強制對方履行。離婚協議中國涉及到房產過戶的,應當及時過戶,如果對方不配合,應及時提起訴訟,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另外,一定要記住離婚協議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并不生效。
下一條:子女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經濟狀況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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