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小孩未滿兩周歲父母要離婚 撫養權法院未必判給女方
小孩未滿兩周歲父母要離婚撫養權法院未必判給女方
隨著經濟社會的繁榮發展以及文化的開放包容,人們對于離婚所持的態度越來越趨于平常,身處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也大都情緒穩定,以平常心視之。可是真正涉及到爭取孩子撫養權時,很多當事人的情緒都較為飽滿,甚至缺乏理智思考。往往一個平常的離婚案件,最后卻演變成“爭孩子大戰”。誠然,為人父母,努力爭取孩子的撫養權是人之常情。
我國《婚姻法》第36條規定,夫妻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另外,《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中亦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在離婚后一般隨母方生活。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于不滿兩周歲的孩子撫養權問題,也大都是按照該意見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作出孩子隨女方生活的判決。但這并未說明孩子不到兩周歲,父母雙方離婚時法院都會判給女方撫養。
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第2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兩周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這說明只要雙方在離婚案件庭審時雙方就兩周歲以下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由男方撫養未滿兩周歲的子女,而且男方無不利撫養子女的其它情況下,是準許的。此外,根據《最高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意見》中的規定,當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滿兩周歲的子女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南山法律顧問
故,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上,是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最重要的考量標準。哺乳期內的子女,隨哺乳的母親一起生活的法律規定,也是考慮到孩子太小,對母親的依賴性比較大,隨母親生活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比較有利。但,如前所述,夫妻離婚子女未滿兩周歲,符合法定情形時,法院會把小孩撫養權判歸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