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同居期間購買并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被執行 另一方提起異議之訴能否獲支持
深圳離婚律師,同居期間購買并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被執行另一方提起異議之訴能否獲支持
【案情】
劉某與卿某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本院作出判決,確認卿某應當償付劉某投資款270400元。判決生效后,卿某未履行給付義務。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查封被執行人卿敬楷名下位于零陵區瀟水中路御景豪園3棟103A房(房產所有權證號:永政房字第02020571號)。案外人李某及當事人卿某不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法院經審查后,駁回當事人卿某及利害關系人李某的執行異議。案外人李某不服,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上級法院作出裁定:撤銷原法院對利害關系人李某的執行異議,要求對李某的執行異議重新作出裁定。本院審查后作出裁定:駁回異議人李某的執行異議。李某不服,向本院提起案外人異議之訴,要求法院確認李某對零陵區瀟水中路御景豪園3棟103A房擁有部分所有權,撤銷法院執行裁定書,解除對該房屋所有權的查封,排除對該房屋的執行。
【分歧】
對于李某的異議之訴能否獲得支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李某的請求應該予以支持。李某與卿某同居生活期間購買了零陵區瀟水中路御景豪園3棟103A房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二人之間系同居關系,同居期間財產共同共有。故該房產李某是共同共有人,法院不應對該財產強制執行。
二、李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該房產登記在卿某個人名下,該房產應是卿某個人所有,法院裁定執行卿某個人名下的財產償還債務是合法有效的。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理由如下:
深圳法律顧問李某與卿某不是夫妻關系,對于雙方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不可直接推定為共同共有,依據不動產物權法“公示公信"原則,既然該房屋登記在卿某個人名下,首先應當推定為卿某個人財產。但是,根據李某提交的證據顯示,李某在涉案房產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在該房屋按揭貸款的《個人住房貸款合同》中擔保人欄簽名,并借款支付部分房款,因此可以認定李某系房產的購買人之一,該房產系李某與卿某共同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對執行標的主張所有權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執行標的轉讓、交付的實體權利的案外人,有權利提出執行異議。
綜上所述,案外人李某作為該涉案房產的共同所有人,有權對查封該房屋的執行裁定提出異議,故對確認李某對零陵區瀟水中路御景豪園3棟103A房擁有部分所有權并撤銷法院執行裁定書的請求,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