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離婚夫妻無權處分對方應得利益
深圳離婚律師,離婚夫妻無權處分對方應得利益
【深圳律師網案情】
原告吳某某,女,自由職業。
被告張某某,男,農民。
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
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原系夫妻。兩人于2000年5月10日自愿登記結婚,2001年5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小剛(化名)。2012年1月4日,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經本院調解離婚,婚生子小剛由原告吳某某撫養,被告張某某不承擔撫養費。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后,原告吳某某和婚生子小剛的戶口一直在甘州區某鎮某村社被告張某某的名下。2012年,被告張某某所在的村委會修建小康住宅樓時,征用了村社部分土地,某社所取得征地補償款,一部分按某社的土地面積進行分配,另一部分按該社戶籍人數以戶進行分配,按戶籍原告吳某某母子也在其中,應分得征地補償款16290元(人均8145元)。2013年1月16日,被告張某某以戶主的身份向村社遞交書面申請,申請內容為“某社全體社員:茲有某社村民張某某,因某村小康住宅建設征用某社土地,總付征地補償款,后因某社分配征地補償款分配意見比較大,按人、地都分給社里補償款,因本人家有耕地2.66畝系本人一人所有,按人口分有3口人,根據據分配方案,按人本應分得三口人征地補償款,本人與妻子都應分配征地補償款,但本人與2012年元月份與妻子吳某某協議離婚,兒子判給吳某某,部分社員不同意給二人征地補償,又因吳某某與本人交涉,要本人分二人征地補償款,經本人考慮,吳某某與其子分到補償款后一走了之,以后社里分攤到戶的各種費用要向本人收取,考慮到以上所述問題,本人不愿意給二人的征地補償款,望全體社員給予批準為盼”。當天該社召開全體社員大會,該社社員一致同意被告張某某的申請。
【審理】
原告吳某某認為第一被告惡意將原告及兒子的征地補償款以個人名義向第二被告申請分給某社,第二被告又經會議形式,錯誤接受第一被告的申請,將理應歸原告及兒子所得的征地補償款重新分給某社全體成員。第一被告無權處分原告及兒子的征地補償款,以及第二被告在沒有征得原告同意,擅自以集體名義分發屬于原告及兒子的征地補償款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張某某認為原告將征地補償款拿上走后,以后社里向其收取修渠、修路等公益費用時,沒有辦法向原告索要。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認為是被告張某某自愿申請把原告及其兒子的征地補償款分給了某社全體社員,與甘州區某鎮某村社沒有關系。
本案經審理,法院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六條二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張某某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三十日支付原告吳某某(含其子小剛)征地補償款16290元;二、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本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沒有提起上訴。
【深圳法律顧問評析】
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結婚后,原告的戶口即從其原籍甘肅白銀遷入到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張某某的名下。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婚后共同生活了十余年之久,且生育一子,對原告吳某某及其子小剛來說,其戶籍所在地就是甘州區某鎮某村社,況且原告吳某某及其子小剛的戶籍就登記在被告張某某的戶主名下。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時,婚生子小剛由原告吳某某撫養。離婚后,在原告吳某某與其子小剛戶籍沒有遷出或從被告張某某的名下分出之前,原告吳某某與其子小剛仍然是甘州區某鎮某村社的成員,其應當享有某社成員所享有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現被告張某某擅自以戶主的身份,申請放棄原告吳某某及其子小剛本應分得的土地征用補償款,其行為侵犯了原告母子的合法權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對此,被告張某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在分割該社里的土地征用補償款時,有一部分土地補償款是以戶為單位,按某社的在冊戶籍人數平均分配,雖有部分社員以原告吳某某與被告張某某已離婚為由反對給其分割,但該社的分配方案上仍保留有原告及其子的份額,只不過是被告張某某以戶主的身份申請放棄后,才導致原告及其子沒有取得土地征用補償款,對此,被告甘州區某鎮某村社在本案中沒有明顯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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