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夫妻一方擅自將房屋贈與兒子是否有效
【案情】
李某與張某系再婚,李某與前夫育有一子王某,王某跟隨李某生活,張某在外做生意,李某在家照顧子女,李某與張某婚后于2010購買了一套115平方米的套房,該房屋登記在李某名下,自2015年開始,李某與張某感情不合開始分居生活。2019年,李某擅自將房屋贈與王某,并簽訂了贈與合同。
【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李某與張某婚后購買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李某對該房屋享有份額,對自己份額享有處分權,王某可取得一半的財產權利,故贈與行為并非全部無效。
第二種觀點認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夫妻雙方在沒有約定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式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李某、張某對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李某贈與房屋應取得共有人張某同意。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李某與張某婚后購買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李某與張某對該房屋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李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王某,嚴重侵害了張某的產權權益。因此,李某未經張某同意擅自贈與房屋的行為應屬無效。
(作者:劉衛蘭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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