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涉外婚姻離婚訴訟中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怎么處理
涉外婚姻離婚訴訟中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怎么處理?
一、涉外婚姻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怎么處理?需要注意哪些程序?
(一)涉外婚姻離婚訴訟程序中,如何委托訴訟代理人?
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一般都不專程趕到國內參加訴訟,大多委托1~2個代理人代為離婚訴訟。
委托代理人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我國領域外寄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所以,在立案、審理時都應對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性進行細致審查。
需要注意到的是,涉外婚姻離婚訴訟案件中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可以是特別授權代理。庭審時,普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應到庭參加訴訟;而涉外離婚案件中在國外的當事人如已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在國外一方的當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一)涉外婚姻離婚訴訟程序中,如何確定訴訟法院的管轄,即要想那個法院起訴才是正確的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現將我國關于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歸納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在海外結婚并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關于離婚適用法律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三)涉外婚姻離婚訴訟程序中,訴訟法律文書如何送達?法院審理案件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在國內的當事人向不在我國領域內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且在國外的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無法向其送達訴訟文書時,也可以公告送達。
與普通離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離婚案件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個月,而普通離婚案件的公告送達的期間為60天。
此外,答辯期和上訴期等規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國外的,答辯期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而普通離婚案件的被告答辯期,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十五天。
上訴期也不同:在國外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而普通離婚中,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二、涉外婚姻離婚訴訟程序中,夫妻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怎么處理?法院如何判決?
(一)涉外婚姻離婚訴訟程序中,國外被告一方不同意離婚時,法院如何判決?
如果是處于國內原告一方提出離婚請求時,當出現國外被告一方不同意離婚時,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予離婚呢?除非提出離婚的原告當事人存在婚姻法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外,法院都會準予原告的離婚請求。
因為分別生活在兩國的婚姻當事人即使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往往是由于長期分居缺乏感情交流和共同生活、以及出國后一方的境遇、生活、工作環境有了巨大的變化所致。如果地域的距離無法拉近,國與國的差距無法消除,在國內的一方又無法共同赴外,離婚將成為必然。法院早日判決準予離婚,將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訟累和精神痛苦,也是給予公民更大的婚姻自由。
(二)涉外婚姻離婚訴訟程序中,子女撫養安排如何處理?
此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和國外,子女有可能在國內,也可能在國外,為了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正常學習,以及考慮執行的實際可能性,子女一般由與子女實際生活的一方撫養為妥。但是如果該當事人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情形的則除外。如果子女已年滿十周歲,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為宜。
(三)涉外婚姻離婚訴訟程序中,涉外財產糾紛如何處理?
關于財產的審理,在審判實踐中,存在對于國外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無法審查的問題,容易導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公正。在國內的當事人確實難以了解并提供在國外配偶的財產情況。即使申請法院調查,目前法院直接到國外去調查取證也并不可行。那么,該怎么辦呢?
1.在國外的當事人一般不可能親自回國出庭,絕大多數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而委托代理人則必須提交當事人本人書寫的授權委托書,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那么,法院可要求該當事人在認證授權委托書的同時,向使領館出具可靠的資產證明,并由使領館審核。
2.可以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當地法院代為調查國外當事人的財產狀況。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與外國法院互相委托調查的司法協助不僅更具操作性,而且相信將來會越來越頻繁。在查明財產的情況下,對于此類離婚案件中財產的分割也與普通離婚案件有所不同。法官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分居在國內外的實際情況,按照各自生活、工作的需要,合理分割,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多得財產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在夫妻共同房屋等不動產的處理上,一般應歸并給在所在國的一方當事人所有。
總的來說,涉外婚姻離婚訴訟程序中,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怎么處理?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都由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一方不能回國,那么無論雙方同意離婚與否,都必須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國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國的律師代理出庭應訴,但必須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規范要求的相關書面材料。這些書面材料包括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當事人身份的有效證明等,授權委托書和離婚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離婚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材料公證后交由國內一方的代理律師,委托人律師證可代表委托人出庭應訴,發表法律意見,參加法庭辯論,領取法律訴訟文書。
如果在涉外婚姻離婚訴訟中一方在國內、一方在國外,如何委托律師,如何把握案件審理程序,以及法院會如何判決,子女撫養和財產糾紛如何處理等問題上還有疑問,不妨咨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都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為你排憂解難,解決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種問題。
涉外婚姻離婚訴訟中如何委托律師,能否委托外國律師?
一、涉外離婚如何辦理?有哪些處理方式?
涉外離婚如何辦理?有哪些處理方式?根據我國《婚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離婚有兩種途徑和方式。
1.協議離婚。在中國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如一方在中國,另一方在國外,如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贍養父母和處理財產等沒有爭議的,雙方可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親自辦理,不能委托辦理。
2.訴訟離婚。如一方因故(如在國外等)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的,或者雙方對離婚有爭議的,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
在涉外離婚中,無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般最好是通過訴訟程序由我國法院作出判決的方式離婚。這是因為,有些國家只承認法院的判決的離婚。在雙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有些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為雙方辦妥離婚手續。
涉外離婚訴訟中委托律師、訴訟代理人需要注意的問題。
1.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2.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二、涉外婚姻離婚訴訟中如何委托律師?
涉外婚姻離婚過程中,如果其中一方不在國內或者不能回國,該怎么離婚?涉外婚姻離婚訴訟中如何委托律師?這需要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具體分析:
(一)雙方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涉外婚姻離婚訴訟怎么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就是說這種情況下,不能協議離婚。
1.涉外婚姻離婚過程中,國外一方提起訴訟的。如果是國外一方提起訴訟,應委托國內的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辦理授權委托書、起訴書、不出庭聲明書,將三書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公證后,郵寄給國內的代理律師,準備好結婚證原件、身份證復印件、護照復印件等,及時提起離婚訴訟。
2.涉外婚姻離婚過程中,國內一方提起訴訟的。如果是國內一方提起訴訟,國內一方離婚當事人準備好結婚證原件、身份證復印件等,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同時讓國外的一方辦理委托書、同意離婚意見書的見證并及時郵寄給國內的代理律師。
3.涉外婚姻離婚過程中,雙方對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雙方對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國內的一方最好及時聯系法官,以盡快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4.涉外婚姻離婚過程中,雙方對離婚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如果雙方對離婚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國內一方起訴的應提交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并涉及到國外送達。
(二)涉外婚姻離婚過程中,在國外的一方如何委托律師?
上面提到了,無論是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都需要委托律師辦理相關法律事務,在國內一方委托律師比較好辦理,直接找合適的涉外婚姻律師就可以了。
那么,涉外婚姻離婚過程中,在國外的一方如何委托律師?涉外婚姻離婚訴訟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對于在國外的一方,通常通過以下途徑和程序委托律師:
1.通過郵件,確定委托關系。
2.指導委托人支付相關費用,后起草訴訟所需法律文書,通過郵件提交委托人。
3.指導委托人在境外辦理公證、認證及證據收集和公證、認證等,并提交給律師。
4.律師收到文件后開始代理工作,并在結案后,將相關法律文書交付境外委托人。
實踐中,對于境外一方當事人屬于被告的情形下應當提交書面的離婚意見書無任何異議,而認為原告無需提交離婚意見書,總的來說,境外當事人不論原被告,均應當提交書面意見。
涉外婚姻離婚過程中,需要委托國內律師代理案件的,需要委托授權,在具體的授權權限方面,建議應當特別授權。這樣的話,在國外一方不能回國,不方便處理案件時,國內律師可以根據特別授權進行離婚訴訟。
在涉婚姻離婚訴訟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的結婚時在國外登記注冊的,那么,當事人的結婚證書需要進行公證和認證;如果其本人不能來中國進行離婚訴訟,他的身份證件,起訴狀和離婚意見書等材料則需要進行公證和認證,或者直接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進行公證。
但是,辦理公證和認證的時候需要注意:
首先,申請委托書公證的當事人必須親自來總領館辦理。委托事項涉及夫妻雙方利益的,必須雙方同時到總領館辦理;
其次,委托書應用墨水筆書寫,字跡必須清楚、工整、不得涂改。委托書必須在領事面前簽名,填寫日期;
最后,文書經使領館公證后,不得任意拆裝或涂改。
(三)涉外婚姻離婚訴訟中,可以委托外國律師嗎?
涉外婚姻離婚訴訟中,可以委托外國律師嗎?不能。在涉外婚姻離婚訴訟中,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這是因為,一國的司法制度只能適用本國,不能延伸于國外。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外國律師參加非本國法院的訴訟活動,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司法主權問題。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是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執行律師職務的,否則,無異于讓外國律師干預本國的司法審判。
另外,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目的在于求得律師提供法律上的幫助。外國律師對法院地國的法律是不熟悉的,委托非法院地國的律師,往往無助于案件的解決。委托中國律師,不排斥外國當事人委托其本國公民或者其他國家的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不排斥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以個人名義擔任該國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也不排斥外國當事人委托中國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
如果對于涉外婚姻離婚訴訟辦理,尤其一方不在國內或不能回國辦理離婚訴訟的,如何處理?等問題上還有疑問,不妨咨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他們都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為你排憂解難,解決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種問題。
涉外婚姻問題,在離婚訴訟中需要注意什么,如何處理?
一、在涉外離婚訴訟中,外國人的護照要進行公證和認證
在涉外婚姻訴訟中如果外國人一方不出庭,只是委托國內律師代理訴訟,那么此種情況下法律只規定要把授權委托書和法律意見書進行公證和認證,但并沒有規定護照也要進行公證和認證。但實踐當中,如果護照沒有一同辦理公證和認證,那就麻煩了,不僅需要補辦這一項,而且大大延長了訴訟的期限。
二、在涉外離婚訴訟中,外國人姓名的寫法要規范。
起訴書中只寫中文名或只寫外文名都不可以,一般是外文外在先,中文名在后,兩個都要寫上,而且外文名要根據護照上確定的名稱來寫。這個問題最小,但最容易出問題而不能順利立案。
三、在涉外離婚訴訟中,外國人的住址準確、書寫要規范。
如果人在國外而在國內無住址,那么地址就寫國外的地址,但也一般也是外文在前中文在后,至少得把中文寫上,只寫外文肯定不行。同時,地址一定要準確,不然相關法律文書很難送達。
四、在涉外離婚訴訟中,公證和認證材料一定要由法院指定的翻譯機構來翻譯。
在國外形成的公證和認證材料拿回國內后,還要進行翻譯,而這些翻譯必須是當地法院認可的翻譯機構,不是隨便找家翻譯公司就可以的。
五、在涉外離婚訴訟中,起訴書的內容要盡量簡單化。
起訴書的內容要盡量簡單化,尤其是雙方協議訴訟離婚的起訴書,事實和理由部分更要格外注意,寫上太多無關大局的話反倒會引起法官的過多關注,從而給自己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煩。
六、國內訴訟離婚案件多是以調解書結案,但涉外案件應該盡量以判決書結案。
因為中國法院的判決書比調解書更容易得到其他國家的認可,如果遇到某些國家不認可調解書,那就會給國外一方造成極大的麻煩。這一點有些法院考慮的就比較周到,即使是協議離婚的,他們也只給判決書不給調解書。
七、雙方通過法院調解協議離婚的,一方不回國而委托國內律師代辦的,最好由國內一方作原告,國內一方作被告,而且要等辦妥公證認證手續后再立案,這樣最省時間。
以上問題較有普遍性,但客觀地說,涉外離婚案件所涉及的問題,尤其是細小的問題就是要比國內案件多很多,而往往讓案件進展不順利的就是出在這一點、那一點的小問題上,另外,不同的法院和不同的法官都有不同的掌握盡度,所以,涉外離婚訴訟當事人在有關立案方面的問題上一定要考慮周全,
如果在涉外離婚中,尤其是訴訟離婚的,在離婚訴訟中需要注意什么?如何處理?等問題上還有疑問,不妨咨詢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陸慧律師精通專業的法律知識,擁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能為你排憂解難,解決在涉外婚姻方面的各種問題。
陸慧律師(電話:18718680963),現為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師執業證號:14403201210024397,深圳律師協會會員,擔任過多家企業(包括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常年法律顧問。執業以來,承辦了大量訴訟與非訴訟業務,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尤其擅長婚姻家事、刑事辯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勞動人事、企業法律顧問等領域。陸慧律師以其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熟悉的辦案技巧,對客戶高度負責的精神,贏得了廣大客戶的信賴和好評。
陸慧律師秉承“誠信、專業、負責任”的原則,竭誠為客戶提供優質、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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