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行使法定繼承權?
“生不養死不葬”通常用來形容不孝順的子女,這種現象歷來為人們所唾棄,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子女作為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地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能否當然地享有全面的繼承財產權益呢?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
植物人弟弟去世后留下一套房
一場突發疾病,讓正值壯年的曹某成了植物人。那是2003年,此前不久,他剛剛與妻子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8歲的女兒小曹由張某帶走撫養。眼看曹某陷入無人照料的境地,他的四位姐姐主動承擔起了看護照顧弟弟的責任。持續植物人狀態的曹某,有著180多斤的體重,幫他翻身至少需要兩個人,姐姐們常常累得滿頭大汗。
一開始,曹家四姐妹也曾給張某打過電話,特別是年節的時候,希望張某能帶著孩子來看看曹某,或許能給弟弟一些親情的鼓勵,以及醒來的希望。她們知道,離了婚的張某對曹某已經沒有任何義務了,并不奢望對方拿錢或者幫著照顧。但是,張某始終沒露過面。她和曹某的孩子小曹,也鮮少踏足這個曾經的家。后來,四姐妹也就不打電話了。
就這樣,14年過去了。曹某于2017年7月的一天,無聲無息地去世了。葬禮上,張某和女兒小曹依然沒有露面。
操辦完弟弟的喪事,曹家四姐妹整理遺產遺物,一套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86.45平方米的商品房,是曹某唯一的遺產。這套房子,是曹某與張某婚后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曹某與張某離婚時并未處理,房產證一直在曹某處。關于房子的處理問題,曹家四姐妹直接聯系了侄女小曹。此時小曹22歲,已經成年了。然而,小曹對此事仿佛并不上心。在電話中,她要么說太忙,要么說不著急您看著辦,事情就這么暫時擱置下來。
四姐妹決定當一回原告
四姐妹將房產證保管好,想著侄女還在上學,確實不急于一時。然而接著,她們兩次作為被告接到了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的電話。第一次是2018年,侄女小曹起訴她們歸還房本,但很快撤訴了。第二次是2019年,小曹起訴她們騰房。看起訴材料,四姐妹才知道房子竟然已經登記在小曹名下了。
原來,在曹家四姐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小曹與張某已于2018年就房子的繼承事宜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房子由小曹一人繼承,并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2019年2月12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書,確認小曹與張某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涉案房屋由小曹繼承。拿著生效法律文書,小曹于2019年2月18日順利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
這一刻,曹家四姐妹又是氣憤,又是寒心。14年照顧植物人弟弟的辛勞付出,14年對侄女小曹所表現出的冷漠和不孝的憤懣,讓她們咽不下這口氣。她們查閱了一些法律規定,知道小曹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已經生效民事裁定確認了繼承權益,而且房子已經過戶,想要扭轉當前的局面希望渺茫。但她們決定做一回原告,期望法律給她們一個公道。
商量好后,她們一紙訴狀將小曹訴至東城區法院,提出根據法律規定,她們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小曹與張某隱瞞了四姐妹長期扶養被繼承人曹某的事實,在其毫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達成訴前調解協議并經司法確認的形式繼承曹某名下的房屋,侵害了她們的合法權益,故申請撤銷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
一錘定音裁定被撤銷
法庭上,面對許久未見的侄女和張某,曹家四姐妹情緒有些激動。
“你要這房子可以,至少應該跟我們打聲招呼吧?”
“你眼里壓根就沒有我們這些人,就像沒有你爸爸一樣。人還在的時候,錢沒給過一分不說,看都不曾看一眼,人一走就跳出來要房子!”
“你爸爸植物人躺在床上14年,我們照顧了14年,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吧?這么急著要把我們趕出去,還想了這么‘高明’的招兒!”
“怪不得叫你不肯來,原來早都想好了,自己就把事全辦了。”
四姐妹你一句我一句。反觀小曹和張某,卻顯得很冷靜。
她們就一句,小曹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適用第二順序繼承人。關于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書,她們認為,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中的申請人只有小曹與張某,曹家四姐妹屬于繼承人以外的范圍,不是繼承案件的必要訴訟參與人,所以司法確認程序合法,涉案房屋應由小曹一人繼承。
“不盡贍養義務,你有什么資格繼承遺產?”曹家二姐提出。
“我還在上學,沒有經濟來源,自然沒法贍養。”小曹答。
“不拿錢也罷了,來看看自己的爸爸總可以吧?”曹家二姐再問。
“我平時要上課,假期要打工,實在沒有時間。”小曹理直氣壯答。
法官則問了小曹一些很細致的問題。比如,你和張某住在哪里?你成年后在哪里讀書?從學校回家的路線是怎樣的?查明小曹與張某居住在東城區,成年后在廊坊讀大學。在與通州居住的患病父親相距較近的情況下,小曹極少“順路”去探望照顧父親。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被繼承人曹某因病長期臥床,需要他人照料。曹家四姐妹作為曹某的姐姐,多年來對曹某進行扶助、供養,扶養較多,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小曹與張某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可能會影響到曹家四姐妹的合法權益,故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撤銷了此前作出的民事裁定書。
該撤銷裁定目前已生效。小曹依據原裁定書辦理的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亦隨之撤銷。雙方重新進行遺產繼承。
裁判解析:
本案兩個審理難點的認定
第一,本案應當適用的程序。2015年的民訴法解釋形成了提出異議的司法確認利害關系人保護制度,并明確規定了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以及檢察院抗訴或再審建議。本案中,曹家四姐妹針對已經生效的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裁定提出異議,應當適用民事特別程序監督案件。
第二,本案審查的內容和范圍。法律賦予了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權利,但司法實踐中就此類案件的審查內容、審查程度大相徑庭,有僅從管轄法院、申請人主體資格、司法確認是否程序合法等方面進行形式審查的;也有除形式審查外,對于異議申請涉及的基礎法律關系相關事實進行嚴格的實體審理的。本案的問題關鍵在于,曹家四姐妹是否與被繼承人的遺產分配存在著利害關系,能否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人。
本案在審理的過程中,除了審查相關民事裁定書的管轄問題、申請人主體資格、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性問題外,通過直接詢問當事人,了解被繼承人離世前十多年間被繼承人、繼承人的生活狀態,特別是了解到小曹成年后,從經濟上和精神上均未充分履行贍養義務。小曹亦認可四位姑姑在被繼承人生病后長期扶助、供養,承擔了較多的扶養責任。
因此,法院認為,本案雖然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曹家四姐妹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利害關系人,相關民事裁定書可能會影響到曹家四姐妹的實際利益,曹家四姐妹不應當在遺產繼承處理中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