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判決婚姻關系解除案件
劉某與祝某系再婚夫妻,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劉某于2019年4月起訴請求解除婚姻關系被法院判決駁回。2020年10月劉某再次起訴離婚,一審法院以雙方關系尚有改善可能再次駁回。近日,北京一中院對該案進行二審,并當庭宣判。
二審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新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改判支持劉某訴訟請求,準予離婚。
案情簡介:
劉某與祝某2005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后因拆遷利益分配產生矛盾并分居,劉某2019年4月向法院起訴請求離婚被駁回,2020年10月劉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主張雙方2015年6月起分居,祝某對其缺少關心和照顧,不履行夫妻義務,第一次起訴離婚判駁后,雙方仍然處于分居狀態,關系并未改善,再次起訴堅決要求離婚。祝某不同意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各執己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均系再婚,對于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問題應相互信任、相互理解、加強溝通,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理性解決。只要雙方各自檢討自身存在的問題,加強溝通和交流,雙方的婚姻關系還有改善可能,本案不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駁回劉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已開始施行,法院于2019年5月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至今,已滿一年,現劉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應當準予,故改判支持劉某關于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其中第五款系《民法典》在2001年《婚姻法》基礎之上新增規定。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沒有上述規定中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法定離婚事由,亦無明確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初次起訴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原則,一般判決不準離婚。在司法實踐中,初次起訴離婚判決駁回的夫妻確有部分未再訴訟離婚,但仍有部分夫妻之后再行起訴,且解除婚姻關系的態度堅決。本著尊重婚姻自由,維護家庭的出發點,《民法典》增加“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一新規定。
本案中離婚訴訟雙方均系再婚,自2010年起因拆遷利益處置產生矛盾,致使感情出現裂痕;后分居,彼此未充分盡到夫妻義務,夫妻感情已瀕臨破裂;2019年訴訟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后,仍處于持續分居狀態,雙方關系未有明顯緩和或改善,且一方持續提起訴訟解除婚姻關系意志堅決,應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二審之時《民法典》已正式施行,故本案二審適用《民法典》關于解除婚姻關系的新規定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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