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夫妻分居期間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能否主張探望權益
夫妻分居期間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能否主張探望權益
【案情】
黎某與方某于2013年登記結婚,雙方感情良好,2014年生育一女小黎。后因黎某工作調動至外地,導致二人長期兩地分居。2018年,雙方產生離婚糾紛而繼續分居生活,小黎一直由方某撫養照顧。其后,黎某因欲探望女兒但長期受方某阻礙,遂訴至方某住所地法院,請求判決其享有探望權。另查明,方某已向黎某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目前該案尚在審理中。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夫妻處于婚姻關系尚未解除的分居期間,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能否主張對子女的探望權。對此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探望權產生于婚姻關系解除后,而原被告雙方尚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原告主張探望權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子女的探望、交往等事項屬于應由夫妻雙方根據婚姻現狀確定的監護權行使方式,因此產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故應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撫養權作為一種親權,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當然包括分居期間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雖然雙方婚姻關系尚未解除,但在此分居期間兩人均為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故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法定的監護撫養義務,也當然享有撫養、探望子女的權利,這也是法定監護人行使撫養權的一個體現,故應當支持原告探望的權利。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撫養權是一種親權,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是父母對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權利義務平等,對子女均負有監護義務和撫養義務。一方要對子女盡監護義務與撫養義務,當然需要在身體上和物理空間上能夠有與子女聯系、會面、交往、互動交流的方式,否則難以實現監護和撫養目的。因此,夫妻雙方分居,一方請求對與另一方一起生活的子女進行探望的,事實上是履行監護義務、行使撫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關于未成年人成長發展的相關法律規定,均是立足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目的。法律規定離婚后探望權,也是基于因父母婚姻關系的重大變故而導致對子女的撫養權和監護權的行使存在可變化不穩定的狀態,故必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以避免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因怠于履行法定監護和撫養義務而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立法上沒有規定父母婚內分居期間的探望權,是因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探望子女是父母監護義務和撫養權的應有之義,無需專門規制,并非該權利的行使沒有法律依據。
再者,父母婚內分居與離婚的法律關系不同,但與一般的婚姻關系也存在重大區別,在父母婚內分居期間極有可能存在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阻礙和不便。司法實踐中也確實存在大量因家庭矛盾、外出工作等原因引起的夫妻婚內分居現象,在此期間產生的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裁判,而不應一概推至門外。此外,從公序良俗的角度看,支持婚內探望權亦是符合公序良俗的,有利于維護穩定的親情關系和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
(作者:肖瑤 吳紅梅 作者單位: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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