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贈與能否撤銷
深圳離婚律師【案情】
李某與王某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并辦理了離婚登記。在離婚協議中,雙方約定獨生子李乙由王某撫養,二人共同購置的房產歸李乙所有。后該房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李某仍與王某、李乙在該房中居住。現李乙起訴要求李某辦理過戶手續并騰房,李某則以贈與房產未辦理過戶為由要撤銷贈與。
【分歧】
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房產能否任意撤銷?
第一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未辦理過戶手續或者經過公證,也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贈與財產的權利未發生轉移,贈與人可依據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撤銷贈與。
第二種意見認為,離婚協議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其中關于財產分割的內容是對離婚財產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屬性。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不僅具有法律約束力,而且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贈與人不能任意撤銷。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贈與,其不應當然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離婚協議往往涉及到子女撫養、財產贈與等變更身份關系后財產關系的約定,具有強烈的人身關系以及道德性質,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應優先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非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得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其次,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的合意。離婚時,夫妻雙方協議將房產贈與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關系這一特定的人身關系為基礎,并具有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質,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最后,夫妻雙方協議將房產贈與子女是雙方共同為子女設定權利的行為,夫妻一方無權單方面任意撤銷贈與,而應取得離婚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其任意撤銷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綜上,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房產的行為是建立在人身關系基礎之上的,其有別于單純的贈與行為,不能當然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的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準許一方當事人任意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行為,不僅會導致不法侵占他人財產現象發生,而且也會給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質和精神損害,與法律精神相悖。
下一條:婚前存款婚后交給對方,離婚時如何處理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