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能否認定為婚約財產
深圳離婚律師,同居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能否認定為婚約財產
【案情】
盤某與陳某是一對戀人 ,一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同居生活期間,雙方以盤某先前注冊的淘寶店共同經營網店生意,并注冊了QQ網店,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有收入均由盤某管理。在戀愛期間,2013年3月10日,盤某與陳某以雙方的名義與永州富鑫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共同購買了位于永州市零陵區零陵大道西側香樟綠城小區第15棟3單元901的房屋。雙方按照本地的習俗辦理了結婚酒席,但未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之后雙方結束戀愛關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沒有生育子女。盤某認為該房屋系其全額出資購買(首付及房貸均由其支付),雖然登記在雙方名下,但是陳某要求署名購買的房屋是以結婚為條件的,應當屬于婚約財產。現陳某未與盤某結婚,陳某認為盤某應予返還,即該訴爭房屋應屬盤某個人所有,故訴至法院。
【深圳法律顧問 分歧】
對于盤某的婚約財產之訴能否獲得支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盤某的請求應該予以支持。盤某與陳某同居生活期間,購置的零陵區零陵大道西側香樟綠城小區第15棟3單元901的房屋是以結婚為目的的,且購買房屋的購房款大部分是出自盤某的個人賬戶,故該房屋應當定性為婚約財產。
二、盤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該房產已經登記在盤某與陳某的名下,且購買房屋的資金都是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收入,該房產應是雙方共同共有,并非是婚約財產。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該案例涉及同居期間雙方所購買的房屋,是否屬于彩禮即婚約財產的問題。因婚約而給付彩禮的行為不是普通的贈與行為。民法中,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沒有條件的給予被贈與人,被贈與人無償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該民事行為具有無償性、單務性的特征。給付彩禮行為雖然也屬于贈與范疇,其實質是一種附條件贈與,是以結婚為條件的,往往不是當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動給付的,是迫于當地的風俗習慣。婚約財產從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發生贈與行為,都是因為存在著婚約這種法律關系,隨著男女雙方婚約的解除,贈與彩禮的原因歸于消滅,被贈予人在婚約解除后喪失了繼續占有彩禮的法律上的原因,故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態才是公平合理的。
本案中,原告盤某與被告陳某雖有婚約,購買房屋確系以結婚為目的,但是否屬于彩禮要基于本地區確實存在這種結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并且按照民風和習俗形成了給付彩禮的風氣和慣例。這種彩禮的給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在本地并沒有形成上述給付彩禮習俗的風氣和慣例。從盤某、陳某居住和工作的具體情況來看,也并非處于彩禮問題大量存在的農村以及經濟不發達地區。盤某未舉證證明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曾作過事先約定,也未舉證證明其出資和登記行為系其非自愿而迫于壓力作出。在盤某未舉證證明的情況下,只能視為其是自愿給付無附加任何條件的,故應認定登記在原、陳某雙方名下的房產屬于雙方共同所有。
盤某、陳某自2012年中旬同居后,一直共同經營淘寶網店及QQ網店,且從雙方的QQ、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雙方自分手后有討論過雙方的財產如何處理。盤某也承認在經營淘寶網店過程,盤某、陳某雙方雙方有較為明確的分工,以個人名義注冊及經營的網店,相關支付寶、銀行卡關聯均由一同一個人身份綁定,但這并不一定應認定這個網店經營系其個人所有,故并不能認定盤某個人的首付款、裝修款為其個人收入。原告將與被告共同生活期間經營淘寶店的收入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屋,系雙方的共同財產,從根本上說,這房屋并非系盤某贈與陳某的,故該房屋非婚約財產。
綜上所述,該房屋并非婚約財產,盤某請求確認登記在盤某、陳某雙方名下的位于永州市零陵區香樟綠城15棟3單元901室為其個人所有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作者單位: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