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離婚前購買的彩票離婚后中獎怎么分
深圳離婚律師,離婚前購買的彩票離婚后中獎怎么分
【案情】:
黃某與妻子王某于2015年11月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前黃某在街邊彩票店隨手購買了一張10元的福利彩票,開獎時間恰好是雙方離婚二日后開獎,黃某幸運的中了8600元并在朋友圈發消息炫耀,王某得知后要求獎金一人一半,理由是彩票是黃某與王某離婚前所購,屬夫妻共同財產。黃某則認為獎金是婚后取得,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故不同意分割。
【深圳法律顧問 評析】:
筆者認為,彩票獎金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王某也是彩票的共同出資人,故仍有權要求分割獎金。理由如下:1、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外,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2、我們首先要明確,彩票本身并非財產,而是一種合同憑證,是彩民購買彩票時彩票發行中心與彩民簽定的一個射幸合同的憑證。在射幸合同這種合同關系中,彩民能否獲得一定的獎金是不確定的,彩民持有彩票這個權利憑證,享有一種期待利益。很顯然,在本案中,彩票是在王某和黃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故應當認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王某正是基于共同出資而與黃某同為與彩票發行中心簽訂射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彩票中獎后,王某和黃某自然就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應獎金的權利,而不應由黃某獨自享有,故黃某在取得8600元獎金后,王某有權要求分得其中的4300元。
相關法律:
1、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雙方約定的外,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2、彩票本身并非財產,而是一種合同憑證,是彩民購買彩票時彩票發行中心與彩民簽定的一個射幸合同的憑證。在射幸合同這種合同關系中,彩民能否獲得一定的獎金是不確定的,彩民持有彩票這個權利憑證,享有一種期待利益。
(作者單位: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花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