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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
公平原則在離婚案件中的彰顯
發布時間:2015-12-01 10:32:56 瀏覽次數:
深圳離婚律師,公平原則在離婚案件中的彰顯。
(一)深圳律師網基本案情
岳某與曹某經人介紹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二子。婚后雙方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破裂。岳某要求與曹某離婚,曹某認可夫妻感情破裂,同意離婚。雙方就子女撫養和部分共同財產的分配達成了一致意見。經調查,曹某系農村家庭主婦,平日里下地干活、照顧一家老小,但沒有工作及固定的經濟收入。
(二)裁判結果
鶴壁市淇濱區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岳某與曹某感情破裂,應準許離婚。曹某作為家庭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沒有固定收入來源,離婚后將導致生活困難,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判決岳某給付曹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三)深圳法律顧問典型意義
在婚姻關系中,女方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一方面她們出于照顧家庭的考慮,往往以犧牲自己的工作甚至事業為代價;另一方面,在出現婚姻糾紛時,女方往往由于沒有為家庭帶來直接經濟收入導致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實,對于確實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女方應判決給予一定的經濟幫助,使其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障。本案中,考慮到曹某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撫育子女、照顧老人,付出較多,對家庭做出了較大的貢獻;離婚后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還要撫養孩子,經濟壓力比較大,因此判決岳某給付曹某經濟幫助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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