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
男女雙方同居關系引起彩禮款返還問題
深圳離婚律師:男女雙方同居關系引起彩禮款返還問題
【深圳律師網 案情】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蔣某某2011年1月經人介紹認識,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后,依農村習俗,原告劉某某于2011年2月12日在全州縣安和鄉某支行將50000元禮金款匯入被告蔣某某的個人賬戶。2012年10月,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蔣某某按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劉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州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返還彩禮金50000元。
【分歧】
該案的處理有二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原告劉某某按農村的民間婚俗以結婚為目的給付被告蔣某某50000元禮金款,雙方雖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根據該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原告請求返還此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因此,本案原告劉某某起訴要求被告蔣某某返還彩禮款50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雙方在2011年1月經人介紹認識后同居生活,至被告蔣某某2013年5月22日生育一小孩已長達二年多的時間。在同居生活及養育小孩期間,蔣某某舉證證實其已花費了錢款,因此,蔣某某稱該50000元彩禮款已用于同居生活和小孩撫養的理由成立。故應判決駁回原告劉某某要求被告蔣某某返還彩禮50000的訴訟請求。
【深圳法律顧問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本案屬于因同居關系引起的返還彩禮案件,筆者認為如果機械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是不可取的。理由:1、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本意是針對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系階段)發生的返還彩禮糾紛,如果同居關系的返還彩禮糾紛也適用此規定,那就違背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擴大了條文的適用范圍;2、因為給付彩禮的一方一般為男方,收受彩禮的一方一般為女方(當然也有個別相反的),同居生活甚至生兒育女后,若解除同居關系時涉及彩禮返還問題仍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女性明顯不公平,沒能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對此類案件應結合該條款第(二)項“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的規定考慮以下因素酌情決定返還比例:1、同居時間長短;2、解除同居關系提出方是誰;3、雙方是否有過錯;4、是否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5、當地的風俗習慣,依當地的社會一般觀念,公平合理保護女性的權益。具體到本案,雙方同居達二年多的時間,且在同居期間共同生育一小孩,通過庭審舉證質證,查明被告在同居生活及養育小孩期間,被告已花費錢款,故對被告稱該50000元彩禮款已用于同居生活和小孩撫養的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