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走單不走貨”交易模式的認定及處理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買賣合同“走單不走貨”交易模式的認定及處理
——廣州市某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某石油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陳偉清
要點提示:處理買賣合同“走單不走貨”交易模式的案件,應通過閉合性循環買賣、交易各方沒有買賣的真實意圖、不存在貨物的所有權轉移這三個特點將其與傳統買賣合同進行區分,不應以買賣合同關系進行處理,而應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為依據,審查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867號。
一、 案情
原告:廣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
被告:深圳市某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油公司”)。
原告某公司訴稱:某公司與中油公司簽訂《油品購銷合同》,約定中油公司向某公司購買瀝青。合同簽訂后,某公司依約組織貨源向中油公司供貨。2014年9月,雙方對交貨數量、單價、結算金額等進行結算,共同蓋章確認《貨物確認單》,該確認單載明:合同項下瀝青,提貨已完,質量符合要求,數量為1572.40 噸,單價為4677 元/噸,結算金額為7354114.80元。但中油公司至今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故訴請要求:中油公司向某公司支付7354114.8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被告中油公司辯稱:某公司與中油公司不具有真實的買賣合同關系,而是與某公司上游曄聯公司及中油公司下游買方熥泰公司共四方之間存在循環虛假貿易關系,即某公司向中油公司出賣瀝青的同時,中油公司與熥泰公司簽訂格式、內容、數量完全一致的《油品購銷合同》與《貨物確認單》,只是在貨款上每噸加價作為過賬油品貿易業務的報酬,在形式上賣出了同等數量的瀝青,待熥泰公司付款給中油公司后,中油公司再付款給某公司,從而完成一次不具有真實貨物往來的書面閉合循環貿易。
法院經審理查明:第三人曄聯公司與某公司于2014年9月簽訂《油品購銷合同》,約定:某公司向曄聯公司購買瀝青1500噸,交貨地點為曄聯公司油庫,貨物由某公司自提,數量按某公司收貨過磅驗收的數量為準,雙方確認交貨。此后,曄聯公司與某公司簽訂《貨物收據》,記載:買賣雙方所簽訂的購銷合同項下瀝青提貨已完成,瀝青數量1572.40噸、單價4600元、結算金額7233040元。2014年9月17日,某公司向曄聯公司支付7233040元。同月,某公司與中油公司簽訂《油品購銷合同》,約定:中油公司向某公司購買瀝青1500噸;交貨地點為曄聯公司油庫;貨物由中油公司自提;數量按中油公司收貨過磅驗收的數量為準;隨貨應有油樣檢驗報告,雙方對每批次貨物抽樣封存,由中油公司進行驗收,若質量不符合要求,中油公司應于收貨后五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某公司。同月,某公司與中油公司簽訂《貨物確認單》,記載:中油公司確認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項下瀝青提貨已完成,瀝青數量1572.40噸、單價4677元、結算金額7354114.80元。后某公司、中油公司就上述款項的支付多次函件溝通未果,遂成訟。
庭審中,某公司稱其與曄聯公司交貨方式是貨權的轉移,不是實物的交付;某公司與曄聯公司之間合同的交貨地點是曄聯公司的油庫,某公司取得瀝青后貨物仍存放在曄聯公司的油庫中;某公司與中油公司的購銷合同是通過指示交付的方式交付貨物的提貨權,某公司通過口頭方式告知其上游曄聯公司由下游的中油公司進行提貨,并由曄聯公司直接向中油公司交貨,待中油公司提貨并且蓋章出具貨物收據后,某公司再向上游的曄聯公司支付貨款,提貨權轉移后,中油公司獲得油品的提貨權;油品購銷合同中貨物的檢驗報告隨貨交付的,已經轉移到中油公司;對于指示曄聯公司交付貨物以及向中油公司交付檢驗報告的說法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中油公司稱本案不存在真實的買賣及交付行為,所以不存在貨物檢驗報告,某公司也沒有向中油公司交付過貨物檢驗報告;中油公司沒有從某公司處獲得向曄聯公司取貨的指示,雙方只是簽訂了相關購銷合同以及貨物確認單,并未實際履行;因為中油公司沒有取得貨權和貨物,所以中油公司也沒有將貨物轉賣給下游公司,也沒有向下游公司交付貨權,中油公司也沒有取得下游的貨款;本案各方的合同貨物數量一致,時間相同,綜合證據顯示某公司對循環貿易關系是明知的。曄聯公司稱其與某公司的購銷合同不是真實的合同,雙方實際上不存在真實油品買賣,雙方簽訂合同的實際目的是曄聯公司向某公司進行借款;因為某公司考慮到其為國有企業,而且企業之間不能進行借貸業務,否則就構成非法經營,所以以本案的買賣掩蓋真實的借款關系,名為買賣,實際上是雙方的借貸;曄聯公司實際上沒有向某公司交付瀝青,也沒有收到某公司要求其向中油公司交付貨物的指示,曄聯公司沒有向中油公司交付過貨物,也從來沒有簽發過提貨單、倉單等提貨材料。
二、裁判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某公司提交其與中油公司簽訂的《油品購銷合同》,主張其向中油公司供應貨物后中油公司拖欠貨款,某公司對其主張的貨物已交付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否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首先,某公司與中油公司雖然簽署了《貨物確認單》,但根據某公司陳述的交易流程,某公司所供應給中油公司的貨物來源于曄聯公司,是由曄聯公司直接向中油公司交貨,而曄聯公司對某公司陳述的該事實予以否認,既否認向中油公司交付貨物實物,也否認向中油公司簽發過提貨憑證。在某公司提交了其與曄聯公司簽訂的《油品購銷合同》、付款憑證情況下,曄聯公司作為某公司認可的上游供應商,其否認向中油公司交貨的陳述對其自身不利,該陳述的可信度、證明力較高。其次,買賣合同交易過程中,既有實物的交付也有“走單不走貨”的貨權轉移,但即便是“走單不走貨”的貨權轉移交易模式,也應具備指示交付的通知、貨權轉移的證明、提貨所應具備的提單或是倉單等基本單據。而本案中,某公司既無證據證明其通知了曄聯公司向中油公司交付貨物,也無證據證明其向中油公司轉移貨權,且《購銷合同》約定的抽樣封存、檢驗報告原稿也無法提交。第三,從本案證據顯示,曄聯公司、某公司、中油公司存在長期往來。而本案交易中,中油公司并未直接向曄聯公司購買貨物,而是通過某公司向曄聯公司采購,再由某公司轉售給中油公司,采用此種方式增加交易成本,明顯不符合常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于對某公司是否交付貨物這一事實現有證據存在矛盾,待證事實真偽不明,故法院對某公司主張其已向中油公司交付貨物的說法不予采信,對某公司要求中油公司支付貨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深圳法律顧問
三、評析
買賣合同“擬制交付”是指在動產買賣關系中,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其交易流程簡要包括出讓方將從倉儲方、上游出讓方出具的倉單、提單交付受讓方,同時指示倉儲方、上游出讓方向受讓方轉移貨權,由受讓方持單據向倉儲方、上游出讓方進行提貨。憑證交付的交易模式減少了實物交付中的繁瑣與不便,簡化了交易流程。但是在近年的案件糾紛中,出現新類型的“走單不走貨”交易模式,即交易過程只有形式上的購銷合同及結算協議,不存在貨權轉移或實物交付,甚至沒有實物存在,有觀點將其稱之為資金空轉型的融資性買賣。對該類交易的甄別、合同性質及效力的認定一直是審判實務的難點。
關于“走單不走貨”交易模式的甄別,筆者認為可以從資金空轉型的融資性買賣的特點進行區分。該類交易模式存在以下特點:首先,交易主體形成閉合性循環買賣。其基本模式是出讓方向上游企業購買貨物轉售給受讓方,受讓方再轉讓給出讓方的上游企業。為增加隱蔽性,受讓方與出讓方的上游企業之間可能存在多個交易環節,但整個交易鏈條始終是閉合的。其次,交易各方沒有買賣的真實意圖,即當事人以買賣外衣掩蓋其他目的,且各方對此知曉。當事人的真實目的主要包括:一、虛增經營業績;二、以買賣之名行借貸之實,即出借資金的出讓方與上游企業之間簽訂買賣合同,將資金以貨款的形式支付出去,再通過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回籠資金,交易的差價實際就是利息的收取;三、合法外衣下轉移資金,即雖然出讓方與受讓方也簽訂了買賣合同,但并不具有收回資金的意圖,真實目的在于通過上游企業轉移資產。第三,不存在貨物的所有權轉移。由于當事人并不具有買賣的目的,因此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并不存在實物的交付或是貨權的轉移。本案中,雖然被告及第三人提出了名為買賣實為借貸的抗辯,但由于法院查明客觀事實的手段有限,案件證據無法反映出閉合的循環貿易鏈條,故在處理上仍以買賣合同為基礎進行處理。
對于該類案件的處理,有觀點認為應遵循商法的外觀主義原則,以當事人外在的意思表示行為為準,即依據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及結算協議進行責任認定。筆者對此并不贊同,理由如下:首先,民法學上,意思表示只是行為人把進行某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其構成要素包括指明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內容的目的意思、行為人表示內容引起法律效果的效果意思、將內心意思外化的表示行為。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內心意思與外在表示不一致,其中包括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不表示內心真意的意思表示,即偽裝表示或假裝行為。資金空轉型的融資性買賣即構成了民法上的偽裝表示。理論通說認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所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效,即不能以出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進行處理。其次,由于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并沒有買賣的真實目的,如上所述,雙方的真實目的在于虛增業績、借貸甚至轉移資產等,如當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而法院機械地以商事外觀主義做處理,則法院有可能成為當事人不法目的的幫兇,容易出現虛假訴訟。因此,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探尋當事人的真意。如果當事人的實際目的是借貸,則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及精神,對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如果當事人的實際目的是轉移資產,則應查清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情形。而當事人以買賣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時,是以買賣合同有效為前提,當法院審查認為合同的性質及效力與當事人主張不一致時,應行使釋明權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拒不變更訴訟請求,由于法律關系一旦改變,管轄法院、歸責原則、責任形式、責任范圍等都可能會發生變化,此時法院應當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作者單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下一條:股權協議變動生效要件的厘清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