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深圳律師民事再審答辯意見
深圳律師,深圳陸慧律師,深圳合同律師
民事再審答辯意見書
答辯人:深圳市南華某某有限公司(簡稱“南華公司”)
被答辯人:深圳市某某實業有限公司(簡稱“實業公司”)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深中法房終字第000號二審終審民事判決書。該終審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由答辯人申請執行且已執行完畢。被答辯人不服生效判決,向廣東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針對廣東省高院立案審查的(2015)粵高法民申字第00000號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的支持,其所謂的“再審理由”,只不過是其原上訴理由的翻版,根本不是什么新鮮的理由。被答辯人的再審申請,完全是歪曲事實,混淆是非,無理纏訴。答辯人懇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再審申請,維持原二審終審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答辯人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一審、二審程序合法,并不存在被答辯人聲稱的對被答辯人補充提交的證據未進行質證的問題。
(一)答辯人在原一審過程中,對被答辯人庭后補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
被答辯人在原一審庭審中稱其不向答辯人支付監測費用的主要原因有:
(1)被答辯人沒有與答辯人對涉案監測進行結算,故其不能支付答辯人的監測費用;
(2)答辯人沒有按約定向被答辯人提交監測后的測繪成果;
(3)被答辯人于2008年11月11日已向答辯人支付了監測費用31980元。
被答辯人不予付款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這也得到了原一審、二審法院的認可。答辯人已經按約定向被答辯人提交了測繪成果,這一點從答辯人在原一審中提交的經被答辯人員工簽名確認的《變形觀測進度表》及原一審法院向深圳市檔案館調取的相關歸檔材料予以證實。而被答辯人聲稱其已經支付了答辯人31980元的監測費用則明顯是對法院審理的干擾。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簽訂了《回灌井施工合同書》,答辯人按該合同完成施工后,被答辯人按約定向答辯人支付了31980元。被答辯人在原一審中自己提交的《銀行進賬單》中亦注明該31980元的用途為“回灌井費”。就是在如此明確的事實情形下,被答辯人依然稱該費用是監測費用,混淆是非。
被答辯人在明知自己拒絕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又向原一審法院申請對《變形觀測進度表》中的兩處簽名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在鑒定結論確認了簽名落款時間與實際的簽名時間一致后,被答辯人才向原一審法院提交了證據,也就是被答辯人在再審申請中述及的未予以質證的證據。力圖證明2008年5月18日之前的監測費用是由施工單位深圳地質工程公司承擔,并支付給答辯人。
可以看出,被答辯人不在法定的舉證期內提交證據,是有目的故意而為。被答辯人為了達到不付款的目的,不斷的尋找各種理由。一個理由不成,就找另外一個理由。而其所找的理由,卻前后不一,自相矛盾。
即使在這樣的情況下,答辯人仍然對被答辯人補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
(二)原二審中,答辯人再次對被答辯人原一審補交的證據進行了質證。
一審判決后,被答辯人以與再審申請書中相同的理由,即未對其補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為由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二審法院本著查明案件事實態度,在庭審中再次讓被答辯人就其補交的證據舉證。答辯人的代理人進行了質證,并提交了書面的質證意見。原二審法院亦在判決書中認定被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并不能推翻原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
因此,被答辯人聲稱原一、二審法院審理程序嚴重違法,一、二審法院未對其補充提交的證據組織質證,完全是罔顧客觀事實
二、原一審、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確,該判決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理應得到維護。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對合同約定的監測費用進行了結算。被答辯人負責涉案工程的員工柯文興于2012年8月27日在被答辯人的辦公室親筆書寫了《沉降、位移觀測費用結算》,且柯文興當場將《沉降、位移觀測費用結算》的原件交給了被答辯人負責涉案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李進平經理(變形觀測進度表上有李進平的簽名)。該《沉降、位移觀測費用結算》是客觀、真實存在的。
被答辯人知曉《沉降、位移觀測費用結算》的存在,故其在原一審中并未否認《沉降、位移觀測費用結算》的真實性,只是強調柯文興未經授權,無權與答辯人進行費用結算。因此,原一審、二審均認定《沉降、位移觀測費用結算》可以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綜上所述,本案再審申請人申請再審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本不符合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再審的規定。原二審法院生效判決書的合法性和法律權威性應得到尊重。不能因為再審申請人毫無依據的、在一、二審中翻來覆去、混淆視聽的歪辯,就輕易啟動再審程序。否則,該案不是二審終審,而變成了不要法定原因的三審終審。鑒于上述理由,請求省高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再審申請,維護生效判決的法律權威。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深圳市南華某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