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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
深圳買賣合同糾紛律師,深圳買賣合同糾紛律師
發布時間:2015-09-19 16:25:27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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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被告共同確認截止至2011年7月7日,被告廣州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貨款本金75000元及違約金5475元。
二、被告廣州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15日前償還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貨款本金75000元及違約金5475元,其中2011年8月7日前償還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貨款本金25000元,在2011年9月15日前償還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貨款本金50000元及違約金5475元。
三、被告廣州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調解文書第二項時,若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有權立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告廣州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拖欠的全部剩余欠款本金及違約金。
四、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884元由被告廣州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該費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訴時已預交,被告廣州市××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2011年9月15日前將應負擔的受理費884元逕付原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
五、本案其余之訴,原、被告雙方不再爭議。
經審查,該協議符合自愿、合法原則,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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