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合同簽訂時應注意的事項
1. 合同訂立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使用比較標準的合同范本。
我國《合同法》雖然允許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非書面形式在發生糾紛時不好確定責任,訂立合同應盡量采用書面形式。同時訂立合同時參照合同范本,并結合具體情況訂立。內容應盡量詳盡、明確。
2、合同名稱與合同內容要一致。
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是好事。但一定要對合同性質要了解,不要出現張冠李戴的事情。例如本是加工承攬合同,卻使用購銷合同文本,為合同以后的履行和適用法律條款增添了爭議。
3、用詞要嚴謹。簽訂合同不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復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
例如,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實踐中不少人將定金寫成了“訂金”,而“訂金”在法律上被認定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功能。
再例如:還(hai)欠款和還(huan)欠款的爭議。
4、合同條款必須對等。
合同法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一方享受權利,必須承擔義務,合同條款的對等性是公平原則的重要內容。對于義務多、責任重、權利少這類一邊倒的合同,應謹慎與之簽訂合同。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本方將會處于極為不利的境地。同樣,也不要簽訂權利多、義務少、責任輕的合同,否則另一方可能以該合同違背公平原則對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