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失信黑名單能否作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事由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失信黑名單能否作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事由
【案情】
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約定由甲墊資為乙建設廠房,工程款待驗收后結算付清。施工部分后,甲發現乙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有多起案件未履行義務,已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員黑名單。故甲公司停止施工,要求乙公司就已完工的工程款先行結算支付,才繼續施工。乙公司則主張按合同約定待工程完工后驗收后才支付剩余工程款。
【深圳法律顧問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合同約定余款待工程結束后驗收結算,現工程未完工,而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不屬于法定不安抗辯權事由,故不應支持原告訴請。
第二種觀點認為,乙公司已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員黑名單,據此可以確定乙公司存在不能給付的現實危險性,故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要求乙公司先行給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履行能力嚴重惡化時,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權利。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有:(1)合同雙方當事人因雙務合同而負負債務。(2)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辯權。(3)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出現履行能力嚴重惡化的事實,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難以履行或者不會履行的現實危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主張不安抗辯權時必須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4)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5)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龍華法律顧問
就本案而言,乙公司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員,應屬于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故甲公司雖然負有先履行義務,為乙公司建設好廠房,但乙公司作為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已出現履行能力嚴重惡化的事實,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難以履行或者不會履行的現實危險。故應支持甲公司的訴請,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就已完工的工程先行驗收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