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肇事人駕照被扣12分保險公司可拒絕商業保險理賠嗎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肇事人駕照被扣12分保險公司可拒絕商業保險理賠嗎
【案情】
李某駕車在市內行駛時與行人劉某發生碰撞,造成劉某受傷并入院治療。之前,李某因違章,駕駛證被交警部門扣12分。經當地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完畢,在商業險限額內以許某的駕照已經被扣12分視為無證駕駛為由,拒絕賠付商業險。
【分歧】
關于肇事人駕照一個計分周期內是否視為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是否能拒絕承擔保商業險責任有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意見,視為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可拒絕承擔商業險責任。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并同時還規定“被暫扣、吊銷或撤消的,視為無證駕駛”,所以因當認為李先生為無證駕駛。
第二種意見,不視為無證駕駛,保險公司應該承擔保險合同約定的商業險責任。無證駕駛是指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被暫扣、被扣留、扣押期間駕駛機動車。本案中,雖然事故發生時被告李某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記分達12分,但并非駕駛證非法取得或被暫扣,不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深圳法律顧問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
龍華法律顧問肇事人員在一個計分周期內達到12分,均為電子執法設備捕捉。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但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交警并未作出暫扣駕駛證的處罰。所以雖然事故發生時被告李某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因交通違法行為被記分達12分,但并非未取得駕駛資格,其駕駛證也未被交巡警部門扣留,不屬于無證駕駛的情形。保險公司應當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