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多項重要內容缺失的協議是否當然無效
【案情】
甲于2020年2月10日邀請朋友陪他一起向乙購買房屋,雙方當場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了房屋價款、面積、違約情形等內容,但在什么時間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一欄未填寫日期,且房屋坐落位置以及房號等信息未明確,雙方都在協議書上簽字捺印。隨后1個月,乙又將該套房屋賣給了丙,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就房屋價款、面積、房屋位置等重要信息進行了明確,且要求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嗣后,該房屋過戶到了丙名下,甲發現后表示不滿,要求乙退還房款并承擔違約責任。乙對違約責任一項請求表示拒絕,說甲乙雙方簽訂的協議不成立,甲無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分歧】
甲能否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存在以下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甲無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理由是甲與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因缺乏重要事項,房屋買賣約定內容不詳等內容,不具備該合同的形式要件,雙方的協議書不成立。
第二種意見認為,甲有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雖然雙方的協議書中缺乏一些重要事項內容,但雙方就涉案房屋進行了商談,在房屋買賣合同商談中會涉及涉案房屋的相關信息,雙方實則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只是忘了在書面協議上進行明確而已。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認為甲有權要求乙承擔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具體理由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從我國民法典規定來看,第一,合同的形式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以及其他的形式,只要能證明合同的內容即可。第二,合同的內容要明確一些基本的重要信息,否則,一些重要信息約定不明會導致交易不明確。
結合本案,甲與乙在就房屋買賣交易過程中,勢必會進行商談,談話中也必然涉及到房屋的一些基本信息,且雙方交易的時候也有第三人在場可以為證,所以,雖然雙方最后在房屋買賣協議書上就過戶時間、房屋坐落信息遺忘了,未在協議書上注明,但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交易關系,可以結合協議書綜合佐證。
至于過戶時間未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由此可知,權利人如果要求債務人履行房屋過戶手續,應該給義務人一定期限。
綜上所述,可以認定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書是成立并生效,雙方應按照協議書誠實守信履行協議內容,如一方違約,則要按照協議書約定承擔違約責任,乙方背著甲方“一房二賣”,嚴重違反雙方訂立的協議,因房屋已過戶,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已不可能,所以,乙方必須退還甲方的購房款并按照違約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作者:曾祥同作者單位: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