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收貨后應當及時檢驗貨物并在異議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收貨后應當及時檢驗貨物并在異議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
對于買賣合同中商品質量問題,買賣雙方在締約時應約定共同封存商品樣品,以便出現爭議時能取樣鑒定。買受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出商品質量異議。對于商品質量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商品質量鑒定申請。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深圳法律顧問案件索引
一審: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13)深龍法平民初字第215號(2013年5月25日)
二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商終字第1460號(2013年9月6日)
基本案情
經審理查明,2011年5月5日,深圳市龍崗區平湖慧欣榮金屬材料商行(以下簡稱“慧欣榮商行”)與原告重慶則達物資有限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慧欣榮商行購買白銅板856千克,每千克162元。其中合同第七條約定,原告收貨后一周內對產品質量提出異議,逾期不予處理。合同簽訂后,慧欣榮商行于2011年6月6日向原告交付白銅板921千克,并附有深圳市慧欣榮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質量檢測書》,同時,原告向慧欣榮商行付清貨款人民幣149202元。2013年4月8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二、被告返還原告貨款人民幣149202元;三、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訴訟中,原告稱其是于2011年6月16日知道有質量問題的,于2011年6月18日向被告發了質量異議的傳真,但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于2012年8月15日向被告發了質量異議的《函》,未提交已將《函》送達被告的相關證據,被告辯稱未收到。法庭辯論時,原告申請產品質量鑒定。原告稱貨物仍在其倉庫內,又稱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倉庫內的貨物就是慧欣榮商行所售的貨物。
深圳市龍崗區平湖慧欣榮金屬材料商行原業主為被告文水萍,于2012年2月14日變更為被告丁慧。
裁判結果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5日作出(2013)深龍法平民初字第215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提出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深中法商終字第146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慧欣榮商行與原告重慶則達物資有限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第七條約定了質量異議期,根據該約定,原告收貨后應當及時檢驗貨物并在異議期限內提出質量異議。本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6日收貨,于2012年6月18日才向被告提出質量異議,已超過了一周的質量異議期,按照約定應不予采納。況且,原告稱2011年6月18日是通過傳真方式向被告提出的質量異議,但被告予以否認,原告又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對于該事實,本院亦無法采信。另外,原告提交的《關于制鹽物資BFe30-1-1驗收的情況說明》不是權威部門的檢測報告,所涉貨物無法證明就是被告所供貨款,因此,原告稱被告所供貨存在質量問題,證據不足。原告在辯論時申請質量鑒定,一是已過舉證期限,二是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倉庫所放貨款就是被告所供貨款,三是已過質量異議期限,故本院不予準許。
南山法律顧問案例注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對于買賣合同中商品質量問題,買受人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檢驗期內將質量不符的情形通知出賣人。為便于質量爭議的順利解決,買賣雙方在締約時應約定共同封存商品樣品,以便出現爭議時能取樣鑒定。買受人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提出商品質量異議。對于商品質量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可以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商品質量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