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債務人預期違約保證人應否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深圳債務律師,債務人預期違約保證人應否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案情】
2015年8月,被告高某因生意周轉向寧某借款50萬元,約定每月支付利息9000元,借款在2018年8月前全部歸還,并讓付某為其借款提供擔保。同日,高某、寧某和付某三人簽訂借款合同,該合同第五條約定:高某如不能履行到期后的全部還款,不論任何情況,借款擔保人付某承諾:本人愿意幫助借款人高某按時歸還寧某全部本息借款。高某支付利息至2016年10月,此后未再支付利息。寧某在2017年1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高某償還其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付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分歧】
被告高某從2016年10月起無正當理由未按約定支付利息,其行為構成預期違約。對于預期違約,本案擔保人付某是否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一種觀點認為:付某在本案中無需承擔擔保責任。借款合同明確約定擔保人的擔保范圍是“到期的全部還款”,債權人只有在履行期限屆滿后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違反擔保人和出借人之間合同的約定,將會損害擔保人的權益。
第二種觀點認為:付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借款人高某的行為構成預期違約,債權人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根據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和設立的宗旨,債權人也可以在主債務履行期到來之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評析】對于主債務人預期違約的效力能否擴及保證人的問題。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深圳法律顧問首先,保證合同為從合同,是為了保障主合同債權而存在的,主債務人構成預期違約,債權人能提前行使主合同的請求權,根據保證合同的從屬性,債權人也能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主合同的訂立往往是基于債權人對于保證人的信賴,保證人就是對主債務人可能存在違約而承擔擔保作用。因違約責任包含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無論是哪種違約導致主合同解除時,債權人均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有可能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及維權風險。
再次,保證期間設立的本意在于敦促債權人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而非保證人拒絕履行保證義務的條件。在構成預期違約時,應排除保證人的期間利益,保證人此時不應受到保證期間的保護。
(作者單位: 江西省黎川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