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借款人指定第三人收款,該第三人可作為共同被告
案情簡述
石某向張某借款,2018年5月25日石某向張某出具《借條》:今借張某現金200萬元。2018年5月29日,張某向石某指定的第三人賬戶轉賬185萬元,5月30日,向該賬戶轉賬15萬元。石某認可口頭約定利息1.5分。第三人賬戶收到款項后進行多筆消費,并于6月9日向其父親賬戶轉賬220萬元。
爭議焦點
張某主張借款本金及利息計算時間及計算標準
張某能否申請追加第三人為被告參加訴訟
石某和第三人對張某的債權承擔何種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石某向張某借款,張某向石某出具借條,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石某作為借款人應承擔歸還借款本息的義務。雙方口頭約定月息為1.5分,現張某主張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年利率6%標準計息,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僅是代收人,其均是按石某的指示收款、轉賬或提現。既然第三人為代收人,那么該款項的實際使用人是石某,但第三人賬戶在收款后至2020年10月14日一直持續不斷的消費和使用,其中包括向其父親轉賬220萬元和購買衣物等消費,且第三人對借款款項有誰使用、如何使用以及用途都無法準確地進行說明,該賬戶內款項于石某出借的款項存在混同,故第三人應對石某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判決
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張某借款本金200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償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標準計算;
第三人對石某的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后語:
追加當事人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時,人民法院通知或者依當事人申請追加當事人參加訴訟的一種程序,為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糾紛。
第三人實際占有并使用該借款,對該筆款項又誰使用、如何使用未能確切說明,更未能證明220萬元轉入其父親賬戶后的去向,法院結合第三方收款人實際占用并使用款項、款項消費情況等因素綜合考量,認定第三人可視為共同借款人,應于債務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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