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是否有權請求行人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涉及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是否有權請求行人一方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問題。
佛山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與劉某海、任某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是否有權請求行人一方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
案件索引
一審: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廟民初字第457號
二審: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06民終2301號
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再162號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9日3時15分許,梁某威駕駛小型轎車,沿佛山市禪城區季華五路由西往東方向從最左側機動車道往季華六路方向行駛時,車輛左前輪碾壓醉酒后躺臥在該機動車道上的劉某剛頭部,造成劉某剛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劉某剛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梁某威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梁某威駕駛的小型轎車所有權人為佛山汽運公司,該車輛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梁某威系佛山汽運公司的員工。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因勘驗需要,于2015年9月9日至同年10月12日期間扣押了肇事小型轎車。
劉某剛出生于1982年7月11日,2015年6月26日與妻子曹琳離婚,婚姻存續期間沒有生育子女,劉某海、任某英是劉某剛的父母。
佛山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劉某海、任某英賠償停運損失、評估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6171.2元。
法院裁判
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是否有權請求行人一方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問題。本案是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過錯方應根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即劉某剛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應對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26952元(25452元+1500元)承擔60%的賠償責任為16171.2元。由于劉某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已經死亡,其對原告的賠償責任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即被告劉某海、任某英在劉某剛的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故作出(2015)佛城法廟民初字第457號民事判決:劉某海、任某英應在繼承劉某剛剛的遺產范圍內,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佛山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交通事故損失16171.2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劉某海、任某英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佛山汽運公司對劉某海、任某英的全部訴訟請求。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關于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是否有權請求行人一方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遭受的經濟損失問題。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綜合本案證據看,本案事故發生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梁某威駕駛車輛經過事發路段時,未能合理注意到其行車前方路面情況,未能觀察到醉酒后躺臥在道路上的劉某剛,進而導致其駕駛的車輛與劉某剛發生事故;二是劉某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條“行人應當在人行道路內行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行人不得在車行道內坐臥”的規定,在醉酒后躺臥在機動車道上。綜合本案證據,梁某威駕駛機動車經過事故路段,未能合理注意其行車前方道路路面情況,以致未能發現躺臥在其行駛的城市主干道上的劉某剛導致事故發生,因此而存在過錯。劉某剛醉酒后橫穿城市主干道的機動車道,后躺臥在梁某威行車方向左側的第一條機動車道上,置自身生命危險于不顧,最終導致本案事故發生,因此而存在過錯。結合本案事故發生的時間、道路情況(城市主干道、行車方向左數第一條機動車道)、光線情況(恰好在路燈光樹蔭下、視線較暗)以及事發原因,本院認為劉某剛對于本案事故發生存在較大的過錯,其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相較而言梁某威的過錯較小,其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劉某剛負事故主要責任符合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其次,劉某海、任某英雖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就案涉事故所作認定有異議,但其未能提供相反證據推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作事故認定,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推翻的除外”的規定,本院確認案涉事故認定書有相應的證明力。綜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案涉事故所作認定的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可采納作為本案定案依據,原審法院予以采納并無不當。本案事故發生在機動車與醉酒后躺臥在機動車道上的劉某剛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結合事故雙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過錯程度,原審法院認定劉某剛應對事故造成佛山汽運公司的損失承擔60%的責任合理,本院予以確認。劉某海、任某英主張劉某剛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與本案事實不符,缺乏理據,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16)粵06民終230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作出后,劉某海、任某英不服,申請再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1、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佛山汽運公司作為機動車一方請求事故受害人劉某的法定繼承人劉某海、任某英賠償其停運損失,是否應予支持。第一,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根據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本案為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第二,關于本案的賠償責任主體問題。首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規定按照過錯比例分擔責任;但是,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只規定機動車一方應向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按照過失相抵原則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并未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應當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因此,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主體應為機動車一方以及承保其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其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結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和上述規定,此種情形下有權獲得賠償的主體僅限于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被侵權人、受害人,亦即行人一方,賠償范圍也僅限于行人一方的損失,不包括作為侵權人的機動車一方的損失。再次,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該條規定中的侵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機動車一方,作為事故受害人的行人并非該條所規定的賠償責任主體。第三,關于佛山汽運公司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問題。佛山汽運公司主張支持賠償其停運損失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本案中,佛山汽運公司員工梁某威駕駛公司出租車與夜間醉臥在機動車道上的劉某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劉某死亡。一、二審判決將死者劉某認定為侵權人,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支持佛山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屬于理解、適用法律有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并未規定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行人應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上述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亦即賠償責任主體,是指機動車一方而非行人,故作為侵權人的佛山汽運公司無權依據上述規定向受害人劉某的法定繼承人主張賠償其停運損失。因此,對于佛山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案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理解、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改判。故作出(2018)粵民再162號民事判決:撤銷一、二審民事判決,駁回佛山市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