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原告廣西某餐飲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7日。在原告成立前的籌備階段,被告陳某從2012年5月2日起到原告處工作,任職原告的工程部電工,直到2013年10月18日被告陳某離職,原告一直沒有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以口頭方式約定工資報酬。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工資每月2200元,試用期滿后每月工資2400元。
2014年3月14日梧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受理了陳某申請廣西某餐飲公司支付2012年6月3日至2013年5月1日的雙倍工資爭議案。該仲裁委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裁決:廣西某餐飲有限公司應支付給陳某自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5月1日的雙倍工資共15834.48元。該餐飲公司不服該裁決而向本院提起訴訟。
原告廣西某餐飲有限公司訴稱:1、2012年4月25日,原告在公司籌備前需要外包給第三方進行裝修,第三方在裝修后的保修期內,第三方需向原告方派駐水電工程技術人員駐場提供相關的檢修、維護服務,被告陳某則屬于該派駐人員之一。2、原告根據第三方的委托,對第三方提供的水電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工資代發。并提供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吳某與第三方羅某簽訂的《承包合同》、羅某簽署的《代發工資委托書》。綜述,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請求法院判令原告不予支付被告陳某2012年10月19日至2013年5月1日的雙倍工資。
被告陳某辯稱其一直在原告公司工作,直至至2013年10月18日離職,原告與被告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爭議】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原告與被告之間是否形成勞動合同關系?2.如果原告、被告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系,雙倍工資又應該如何計算?
【案件評析】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吳某與第三方羅某簽訂的《承包合同》、羅某簽署的《代發工資委托書》,上述證據既無被告陳某的簽名確認,被告陳某亦不予認可,且被告提供的由原告制作的《考勤表》顯示羅某是原告的“部門經理”身份,原告的上述證據不足以推翻被告是原告的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被告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原告一直未與被告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原告應按照法律規定向被告支付雙倍工資。據工商部門登記資料記載,原告廣西某餐飲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7日,此前應為原告籌備階段。對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籌備階段入職,雙方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起算時間應自用人單位成立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開始計算較為合理。據此,原告因與被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起算時間應自廣西某餐飲有限公司成立后的第二個月,即2013年2月8日開始計算。深圳勞動仲裁律師
法院最終作出:一、駁回原告廣西某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提出不予支付被告陳某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5月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的訴訟請求;二、原告廣西某餐飲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應支付給被告陳某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5月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部分722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