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沒收考勤卡致員工曠工公司變相解除勞動合同屬違法
【案情】
2013年,王某與甲公司簽訂聘用合同,約定合同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2014年2月份,甲公司進行崗位調整,并與王某就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事宜進行協商,但未能協商一致。2014年3月7日,甲公司收掉王某的考勤卡及工作牌,此后王某沒有到單位上班。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以王某曠工累計3天以上違反公司考勤管理規定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同日王某收到該決定。2014年3月11日,王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甲公司給付賠償金,該仲裁委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終結審理的仲裁決定書。王某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深圳律師網
【析案】
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即時(過錯性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規定得較為嚴格。一般情況下,只有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而考慮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則要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通過合法程序制定并公示、規章制度對勞動者違紀行為的處理是否合情合理及勞動者是否屢勸不改、有無故意犯錯意圖及勞動者是否給用人單位或他人造成重大傷害等多種因素。甲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王某在2014年3月份無故曠工累計三天以上,違反了公司的考勤管理規定。考勤刷卡是企業對其員工進行考勤管理的重要依據,而工作牌是企業員工身份的象征。2014年3月7日,甲公司將王某的考勤卡及工作牌收走,客觀上導致王某無法打卡上班,是一種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盡管甲公司辯稱將王某的考勤卡收走是工作交接的一部分,但結合王某未在蓋有甲公司公章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可以推斷,即便當時進行工作交接也非王某自愿行為。綜上,王某的“曠工”行為并非故意。另外,針對王某的缺勤行為,甲公司并未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聯系進而了解缺勤原因或通知其上班,其對王某的缺勤行為客觀上呈放任態度。故王某的缺勤行為既非屢勸不改也非故意為之,更不應該認定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對王某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有悖情理。因此,甲公司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甲公司應支付王某賠償金。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福田勞動仲裁律師,羅湖勞動仲裁律師,寶安勞動仲裁律師,南山勞動仲裁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