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頂崗者工作時受傷時責任由誰承擔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頂崗者工作時受傷時責任由誰承擔
【案情】
王某系某公司保潔員,某日,王某因臨時有事需要外出,遂找到好朋友周某來頂崗,但未告知公司。在打掃過程中,因地面打滑,周某不慎摔傷。
【分歧】
深圳法律顧問對于周某的損失由誰賠償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周某的損失應由某公司賠償。周某系在為某公司工作時發生意外事故,某公司是周某“勞動”的受益人,周某發生事故收到傷害,某公司理應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周某的損失應由王某賠償。周某受王某之托為其頂崗,實際上周某系幫王某做事,發生事故應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周某不是某公司的勞動者,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周某系受王某之托臨時為其頂崗,周某與某公司之間既未有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也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依附關系,同時,某公司也不必向其支付勞動報酬。所以,周某與某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某公司不必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某公司未“雇用”周某,雙方也不存在一般的勞務關系。周某為王某頂崗,某公司并不知情,更不可能同意,周某的頂崗行為系個人行為,與某公司不存在關系。從實質上看,某公司并未因周某的頂崗行為而受益,不管頂崗與否,清潔的工作都必須完成,唯一的不同只是由誰完成而已。因此,周某在頂崗過程中受到傷害,某公司也無需承擔責任。
周某系為王某義務幫工,責任由王某承擔。本案中,王某因臨時有事找到周某來頂崗,可以認為周某系為王某義務幫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周某在頂崗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受到傷害,理應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展開來討論,對于頂崗行為,頂崗者發生意外的,應根據用人單位是否知情來認定責任由誰承擔。具體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既不知道也不同意的,二是用人單位知道并且同意的,三是用人單位知道頂崗的情況并且表示了不同意的態度但并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的。對于第一種情況,前已論述,用人單位無需承擔責任。對于第二種情況,用人單位實際上對頂崗者“勞動”的認可,雙方存在一種臨時“雇傭”關系,被“雇傭”者發生意外,“雇主”理應承擔責任。對于第三種情況,盡管用人單位不同意“頂崗”,但其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頂崗者發生意外事故,用人單位是存在過錯的。即如果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就不會有讓頂崗者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事故的可能。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過錯的大小,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鹽田法律顧問
(作者單位: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