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關于拖欠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關于拖欠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7日,原告吳某等二十人向歙縣人民法院起訴,稱其在被告歙縣某絲業有限公司做工,被告因經營困難、產品滯銷等原因拖欠其勞動報酬,至今未付;但原告吳某等人既沒有勞務合同又沒有欠條等證據直接證明被告拖欠其勞動報酬。被告辯稱,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存在,但對其拖欠勞動報酬的數額有異議。目前,已有十九位當事人與公司達成了一致的調解意見。
【評析】
深圳法律顧問近年來,勞資糾紛案件的數量日趨增多。在訴訟中,提供勞務者一方相對處于弱 勢地位。原告吳某等人由于市場風險意識不強和受當地行業結算慣例等因素的影響,沒有能力證明被告拖欠其勞動報酬的事實及數額。在此情況下,簡單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以原告舉證不能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對原告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怎么樣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呢?
本案中,就是否拖欠勞動報酬的證據,接受勞務者一方(支付工資一方)更有優勢提供,被告應當就其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及數額負責舉證,否則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另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因此,根據現代證明責任分配的理論,關于拖欠勞動報酬的舉證責任在于接受勞務者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