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入職登記表、保密協議能否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入職登記表、保密協議能否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案情】
王某于2014年8月1日進入薔薇公司工作時,填寫了入職登記表。9月,雙方又簽訂保密協議一份。2015年8月,薔薇公司以曠工、不遵守公司規章為由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關系。王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賠償以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勞動部門仲裁后,薔薇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理由是:勞動合同既可以是狹義的也可以是廣義的,公司雖未與王某簽訂狹義的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雙方簽訂了入職登記表、保密協議,該兩份書面文件不但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且載明雙方部分權利和義務,完全可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深圳法律顧問 評析】
從入職登記表和保密協議的內容來看,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對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作出了明確約定,勞動合同除了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身份信息外,還應載明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勞動合同除了前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入職登記表僅就入職申請者的身份信息、社會關系等與身份有關的事項進行登記;保密協議也僅就保密事項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除身份信息外,勞動合同的其他必備條款均不具備,因此入職登記表、保密協議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簽訂目的來看,入職登記表和保密協議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國家強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目的就是通過書面的形式將各自的權利義務固定下來,在發生糾紛時可以提供有效的依據支撐自身的合法權益。填寫入職登記表僅是勞動者到用工單位工作的信息登記,簽署保密協議的目的僅是要求勞動者遵守保密要求,對勞動者自身勞動權益的保護并未起到積極作用,因此入職登記表、保密協議不能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龍華法律顧問 入職申請表、保密協議僅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但不能視為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只有入職申請表、保密協議在內容上對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了全面約定時,才具有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
(作者單位: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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