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合同遲延履行的適度容忍義務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合同遲延履行的適度容忍義務
民間借貸合同中借款人遲延一天還款,應根據案情綜合判斷出借人有適度的容忍義務,以維系日常交往或經營活動的穩定性,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不應認定為違約。
案情
原告趙某與被告侯某為同事關系。2011年8月22日,侯某向趙某借款13萬元。2012年11月18日,趙某與侯某達成還款協議,并由被告尹某提供擔保。該還款協議約定:侯某從2012年12月1日起每月30日前還款3000元,打入趙某銀行卡;如侯某有一次未按約定每月歸還借款3000元,趙某將向侯某、尹某要求一次性還清本金余款。2012年12月31日侯某向趙某銀行卡打款3000元。
2013年1月2日,原告趙某以侯某逾期還款為由要求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12.7萬元。侯某辯稱,自己沒有故意違約的意思,一直在積極還款,只因趙某起訴,而暫時沒有還款。在訴訟過程中,侯某于2013年6月18日還款1.8萬元,后按月繼續每月還款3000元。
深圳律師網 裁判
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認為,趙某與侯某的民間借貸合同合法有效,還款協議也合法有效。依據協議內容,雙方的目的是要求按月償還借款,協議中的還款期限應理解為每月月底前。另外,在相互交往和經營活動中,公民有適當的容忍義務,也要具有寬容的心態,以減少沖突和爭執,形成良性的和諧關系,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侯某于12月31日還款3000元,不違反按月還款目的。侯某在訴訟中依然積極履行還款義務,故雖然遲延一天履行義務,但是并不違反當事人約定按月還款的目的,也應在原告可以適當容忍的范圍之內,不能認定侯某構成違約。遂判決:駁回趙某對侯某、尹某的訴訟請求。
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深圳法律顧問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遲延一天還款能否構成違約”。如機械按照合同的約定,則能得出違約的結論,但本案被告在第二天即主動還款,使人在日常意義上難以接受違約的判斷。筆者認為法院通過對協議目的分析,引入容忍義務進行說理,認定不構成違約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1.對待合同權利應有適度的容忍義務
計算機的“容錯性”保障了機器系統不會無效死機。人們在日常交往和經營活動中也必須要有一定的“容錯性”,才能保障人際關系的正常化和人際互動與經營活動的有序運行。換成法律術語就是“容忍義務”,它從相鄰關系中產生,逐漸在侵權法推進。人不可能精細無錯,才有了對寬容美德的要求,而容忍義務就是寬容美德的具體化,成為人際交往中的一項義務,以保證社會合作的達成。容忍義務使得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之間建立了聯系的橋梁。在合同領域,筆者認為同樣存在容忍義務,從合同的商定到合同的履行都離不開雙方當事人的配合,合同法對合同條款爭議、沒有約定事項的解決也是遵循當事人補充協議的思路進行的,處處體現著對容忍義務的要求,以實現雙方的合作。當然,容忍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不能超過社會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在不同的權利中,不同的情形下會有不同的判斷標準,需要法官在具體的案件中衡量。
2.容忍義務的限度應結合合同目的和具體情形予以判斷
本案當事人在借貸后就如何還款達成協議,合同目的是按月還款3000元。約定的還款期限為“每月30日前”,因每年的2月并無30日,且在交易習慣中,通常理解的每月天數為30日,結合協議中約定“每月還款”,可以將協議中的還款期限解釋為每月月底前。被告在31日還款,可能是由于遺忘、暫時缺錢、對日期理解有誤等等原因,但其依然是主動積極還款。從合同義務履行的角度來看,侯某并無違約的主觀意向,只是履行不完全符合合同的書面約定,履行有瑕疵,且并沒有違背合同按月還款的目的。從合同權利享有的角度來看,一方當事人僅遲延一天履行義務,一般人通常都認為這是可以接受和容忍的,可以繼續維系雙方的合作關系,作為權利一方應該寬容義務人遲延一天履行。結合合同目的和具體情節,權利人應負擔“容忍義務”,本案不宜認定被告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