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
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并非必然無效
深圳合同糾紛律師: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并非必然無效
2011年5月5日,靳某在擔任某村村委會主任期間,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擅自代表該村村委會與村民靳某某簽訂了一份租賃協議并在協議上加蓋了村委會的公章。協議約定將該村小學校大門東、西兩側集體土地租給靳某某,租期15年,租金每年300元。新一屆村委會班子上任后,該村村委會以靳某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未經村民會議同意,屬于無效合同為由,將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協議無效。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于該租賃協議是否屬于無效合同,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該租賃協議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僅指的是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規定而非效力性規定,故該租賃協議應當有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又明確解釋“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在合同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縮小了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情形,并非所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深圳法律顧問網
本案中,靳某作為在任的村民委員會主任與靳某某簽訂租賃協議時,沒有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其行為違反的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關于“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經村民會議或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但該規定主要是為加強對村民委員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管理性規定,并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所以,不能僅因違反此管理性規定而認定合同無效,應認定該協議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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