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處理輪候查封效力相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正確處理輪候查封效力相關問題的通知
法〔2022〕1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輪候查封制度對于確保人民法院間查封處置財產的有序銜接,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維護輪候查封債權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實踐中部分法院未能準確掌握和運用輪候查封制度,尤其在首封法院處置查封物所得價款由在先查封債權人受償后有剩余的情況下對輪候查封效力問題存在錯誤認識,導致相關財產處置損害輪候查封債權人合法權益。為了正確處理輪候查封效力相關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輪候查封具有確保輪候查封債權人能夠取得首封債權人從查封物變價款受償后剩余部分的作用。首封法院對查封物處置變現后,首封債權人受償后變價款有剩余的,該剩余價款屬于輪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輪候查封的效力應當及于該替代物,即對于查封物變價款中多于首封債權人應得數額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輪候查封債權人對該剩余價款有權主張相應權利。
二、輪候查封對于首封處置法院有約束力。首封法院在所處置的查封物有輪候查封的情況下,對于查封物變價款清償首封債權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徑行返還被執行人,首封債權人和被執行人也無權自行或協商處理。首封法院有義務將相關處置情況告知變價款處置前已知的輪候查封法院,并將剩余變價款移交給輪候查封法院,由輪候查封法院依法處理;輪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訴訟程序中的,應由首封處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審判確定后依法處理。
三、首封處置法院在明知拍賣標的物有輪候查封的情況下,違反上述義務,徑行將剩余變價款退還被執行人的,構成執行錯誤。
請各級人民法院嚴格遵照執行上述要求,遇有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一處
2022年4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