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最高法發布《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法釋〔2022〕14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條修改為:“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第十七條修改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額。”
四、第十八條修改為:“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五、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六、第二十四條修改為:“本解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本決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