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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律師
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律師
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原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原告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地區銷售分公司、某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三被告以下合稱為“被告方”)及第三人某長江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公司”)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的一審代理人,現就本案事實和法律適用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通過庭審,能夠確認以下事實:
(一)被告方是長江公司的控股股東。
(二)被告方委派了三名董事至長江公司,長江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均由被告方委派。
(三)被告方控制了長江公司的人事、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
(四)長江公司加入了被告方的財務集中管理,與被告方使用同一ERP財務系統。長江公司的資金均需要轉入被告方的銀行賬戶,長江公司對資金的使用需要被告方的審批。
(五)被告方與長江公司之間進行了關聯交易。
(六)被告方與長江公司關聯交易中油品的結算價格高于約定及市場價格,侵犯了長江公司的合法權益,給長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系嚴重的侵權行為。
(七)長江公司及公司的有關機關未就被告方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二、被告方作為長江公司的控股股東,通過控制長江公司的人事安排、經營管理、財務管理、資金收支、會計核算等,已完全控制了長江公司。
(一)被告方控制了長江公司的董事會,進而控制了長江公司。
本案被告方作為長江公司的股東,持有長江公司53.7701%的股權,已取得對長江公司的控股優勢。被告方通過控股優勢,委派至長江公司董事會的董事有三人,占據了董事會的多數。同時,長江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等關鍵職位均由被告方控制。被告方掌控了長江公司的董事會,進而控制第三人長江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等。
(二)被告方控制了長江公司財務、收支、會計核算等。
根據原告提供的第十五份證據《授權書》的內容,長江公司于2015年5月30日即加入了被告方財務集中管理,實行省級資金集中支付與會計核算集中處理等。可見,長江公司的財務管理、資金收支、會計核算等均已由被告中石油安徽分公司控制。
(三)案涉油站的管理及財務均由被告方控制。
被告方與長江公司簽訂的《某路站委托管理合同書》、《某天、某崗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書》均約定,案涉油站的管理人員由被告方派駐,財務管理由被告方負責。由此可見,案涉油站的日常經營管理、財務管理等也已由被告方控制。
綜合上述內容,被告方已經完全控制了長江公司,長江公司幾乎喪失了獨立的法人主體資格。亦因被告方完全控制了長江公司,被告方才能輕易的實施向長江公司多收取供油款的侵權行為,且長期不為長江公司的其他股東所發現。
三、被告方向長江公司所屬油站供油的行為屬于關聯交易。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為公司的關聯方,與公司具有關聯關系。公司關聯方與本公司進行交易,均屬于關聯交易,并不因該交易是否得到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的同意而改變交易屬于關聯交易的屬性。只是關聯交易存在公平、公正的關聯交易和不公平、不公正的關聯交易。
四、被告方利用本案的關聯交易,實施了侵犯長江公司的合法權益行為,侵權后果嚴重,給長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一)被告方向長江公司供油的油品結算價格高于約定及市場價格。
被告方與長江公司簽訂的合同明確約定了油品的結算價格,且該結算價格已是市場價格的中位數,但被告方與長江公司結算的價格仍遠高于該價格。
(二)原告計算差價損失的依據來源于被告方及長江公司,計算的差價損失的數據客觀、真實、科學。
原告計算損失的依據為:
1、長江公司提供的2016年6月至2020年12月《多項輔助余額查詢》。多項輔助余額查詢能夠反映2016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間被告方的供油油品、數量及不含稅價格。
2、被告方提供的《關于向能源公司提供批發均價的回函》。被告方在回函中列明了2018年6月份至2020年12月份期間,某某石油在某某地區每月對社會經營單位同品號油品的批發均價。
經原告反復核算,被告方在2016年6月份至2020年12月份期間共向長江公司提供各品號油品共計80311150.9千克;2018年6月份至2020年12月份期間,被告方多收取長江公司油款共計61925129.08元。
(三)被告方應提供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間,某某石油在某某地區每月對社會經單位同品號油品的批發均價。
被告方已向原告提供了了2018年6月份至2020年12月份期間的批發均價,但其以原告在2018年6月份之前并非長江公司的股東為由,拒絕向原告提供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間的油品批發均價。被告方拒絕提供的理由顯然是不成立的,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被告方提供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間的油品批發均價,有利于本案的審理,避免增加原被告雙方的訴累,節約司法資源。
五、被告方要求某天、某崗油站的油品結算價格按照被告方股權企業統一結算標準執行缺乏事實依據。
(一)被告方與長江公司約定了油品的結算價格。
盡管被告方與長江公司約定了油品的結算價格,但該價格已高于市場價格中的低位數,原告為計算方便采用該約定價格用于計算差價損失。
(二)長江公司董事會決議不能作為油品結算價格的依據。
長江公司2017年9月28日的董事會決議雖然有“某天、某崗油站的油品結算價格按照某某石油省分公司股權企業統一結算標準執行”的內容,但此僅為長江公司內部董事會決議,且董事會決議該事項未經股東會決議或股東同意。
(三)油品結算價格按照被告方股權企業統一結算標準執行與常理不符。
被告方同時向長江公司所屬的三個油站供油,不可能實行兩個不同的供油結算價格。故被告方的該主張與常理明顯不符。
六、原告作為長江公司的股東之一,有權就被告方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是為了長江公司的合法權益,系股東代表訴訟。
(一)原告作為長江公司的股東,有權就被告方侵犯長江公司利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原告于2018年5月26日取得第三人長江公司的股權,成為第三人長江公司的股東,現持有第三人長江公司31.4119%的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對于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案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為了公司的利益依法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原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系長江公司及公司有關機關怠于履行職責所致。
原告提起訴訟,是因被告方通過關聯交易實施了侵犯長江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給長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在長江公司及公司董事會、監事怠于履行職責,怠于維護長江公司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原告為了長江公司的利益而提起本案的訴訟。
(三)原告何時成為長江公司的股東,不影響原告就被告方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原告何時成為長江公司的股東,能否對原告成為長江公司股東之前被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公司法并未對此進行限制,原告有權對成為長江公司股東之前的被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如果限制原告起訴,則被告方對于原告成為長江公司股東之前的侵權行為不用向長江公司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被告方因侵權行為而獲利,卻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4條明確,何時成為股東不影響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四)原告對成為長江公司股東之前的被告的侵權行為起訴,也是為了長江公司的利益。
本案訴請得到人民法院支持且長江公司最終獲益的,長江公司所獲利益應由長江公司的股東包括現股東與前股東根據公司的章程、各方約定及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七、原告提起本案訴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原告在提起本案訴訟前,已多次書面要求長江公司及公司的有關機關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原告在提起本案訴訟之前,已經多次書面要求長江公司及公司董事會、監事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在法律未就股東書面要求的形式、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情形下,只要原告書面的內容表達了要求長江公司及公司有關機關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即可。因此原告提起訴訟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前置程序。
(二)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的前置程序并非必須程序。
如前所述,被告方已經完全控制了長江公司。長江公司、公司董事會、監事不可能就本案被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從原告第一次發函要求長江公司及公司董事會、監事提起訴訟至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之時,已近兩年,但長江公司及公司董事會、監事均未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原告以委托合同糾紛起訴被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后,長江公司及公司董事會、監事也沒有提起訴訟。這些事實能夠充分證明長江公司及公司有關機關不會就被告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也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5條明確,“查明的相關事實表明,根本不存在公司的有關機關提起訴訟的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為由駁回起訴。”
八、本案系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而非長江公司與被告方之間的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本案與(202X)皖01民初XX號案件不構成重復訴訟。
(一)本案系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系侵權之訴。
1、簽訂合同是公司關聯交易的表現形式。
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發生在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方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之時。公司關聯方與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時,簽訂合同是關聯交易的常態,是關聯交易具體的表現形式之一。實踐中,公司關聯方與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而未簽訂合同的,是比較少見的。本案中,被告方為了與長江公司進行油品交易,與長江公司簽訂了《某路站委托管理合同書》、《某天、某崗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書》,后向長江公司所屬油站提供各品號油品。
2、本案中被告方利用關聯交易合同實施了侵權行為。
簽訂合同被告方用于侵犯長江公司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被告方通過簽訂合同的形式來掩蓋被告侵犯長江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被告方如不與長江公司簽訂合同而僅通過關聯交易侵犯長江公司的合法權益,就如同直接侵占、搶奪長江公司的財產。
3、本案中存在沒有簽訂合同的關聯交易。
被告方與長江公司簽訂的《某天、某崗加油站委托管理合同書》的合同期限僅為6個月。合同期滿后,被告方與長江公司未再續簽合同。但被告方仍然控制著長江公司所屬的某天、某崗兩個加油站,并向兩個油站供油。
因此,本案不是長江公司與被告方之間的委托經營管理合同糾紛(委托合同糾紛)。原告基于被告的侵權行為給長江公司造成了巨大損失,而提出的股東代表訴訟,系侵權之訴。
(二)本案與(202X)皖01民初XX號案件不構成重復訴訟。
原告此前雖以委托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過訴訟,即(202X)01民初XX號案件。但對本案與該案進行比較,原告據以起訴被告方所依據的法律關系不同,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也不盡相同,且人民法院也未對該案進行實體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本案與(202X)皖01民初XX號案件不構成重復起訴。
綜上所述,被告方通過關聯交易侵犯長江公司的合法權益,給長江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作為長江公司的股東之一,有權根據公司法及相關的規定提起訴訟,并要求被告方賠償長江公司的損失。原告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原告訴訟代理人
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
律師:陸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