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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
民事再審申請書
發布時間:2021-01-20 11:29:46 瀏覽次數:
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劉某某,男,漢族,1900年3月15日生,身份證住址深圳市光明新區公明街道,身份證號碼。債務糾紛律師被申請人:但某某,男,漢族,1900年1月28日生,身份證住址湖北省赤壁市,身份證號碼。
原審被告:深圳市某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民治街道梅龍路與民旺路相交處,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
申請人不服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0309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0309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判決由被申請人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請人在原一審訴訟中故意不向原審法院提供申請人的聯系電話,致使原審法院無法聯系申請人而適用公告送達,進而導致申請人沒有參加本案的訴訟。
2020年9月18日,郵政的快遞員打電話給申請人告知申請人有一個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的快遞,問申請人是否在申請人的身份證住址居住并讓申請人簽收。申請人接到電話后,立即委托律師查詢才知道被申請人于2018年起訴了申請人,且案件已經進入到執行階段,郵政快遞員讓簽收的文件應該是本案的相關執行文書。經申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閱卷,發現被申請人在原審中從始至終都未向原審法院提供申請人的聯系電話,原審法院郵寄到申請人身份證地址及原審被告深圳市某某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的地址的EMS快遞均沒有寫申請人的聯系電話。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合作多年,之前雙方一直有電話聯系,卻在訴訟時故意不提供申請人的聯系電話,直到本案執行階段才向法院提供申請人的聯系電話,導致申請人完全不知本案的訴訟而沒有應訴。
二、被申請人向原審法院提供的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材料系偽造的。
被申請人在原審中向原審法院提供了《欠條》、《深圳市和宏國際設計裝飾裝修款》,以證明申請人拖欠被申請人款項的事實。但經申請人辨認,被申請人提供的欠條并非申請人所寫,且欠條的金額也與實際情況不符。同時,申請人從始至終都沒有簽訂過《深圳市和宏國際設計裝飾裝修款》。該兩份證據系被申請人偽造的,申請人愿意在本案再審時申請做司法鑒定。
三、申請人已經結清被申請人的款項,且有些款項的支付時間發生在被申請人所提供的“欠條”的簽署時間之后,被申請人在原審庭審中故意作了虛假陳述。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施工單位項目經理聘用合同》所產生的款項,申請人已經支付完畢。根據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的開庭筆錄,原審法院在開庭時向被申請人詢問“審:有無還過款?”“原代:沒有。”事實上,申請人通過建設銀行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申請人轉賬18000元、于2016年12月28日向被申請人轉賬5000元、2017年1月11日向被申請人轉賬33000元。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轉賬的款項均發生在被申請人提供的《欠條》的時間之后。可見,被申請人在庭審中向原審法院作了虛假陳述。
綜上所述,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并支持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