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
福田民間借貸律師,福田民間借貸律師
福田民間借貸律師,借款糾紛咨詢:18718680963(陸律師)
上列原告王×夫訴被告肖×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李莉獨任審判,于2011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9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過自己在招商銀行深圳福田支行開戶的銀行卡向被告在招商銀行深圳福田支行開戶的銀行卡轉賬50000元。后原告。后原告因家庭急需用錢,經多次催促,被告于2010年3月17日和2010年3月25日分別還款10000元和5000元,剩余借款35000元,雖經原告再三催收,但被告拒不償還。故原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35000元;2、被告從2010年3月25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還款利息2592元(按6.1%的年利率暫計至起訴之日);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未作答辯,開庭時缺席。
經審理查明,原告稱被告因家庭需要向其借款,2009年11月28日,原告通過其招商銀行深圳福田支行開戶的賬戶(卡號6222××××)向被告轉款50000元,2010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該賬戶轉款10000元。2010年3月25日,被告向該賬戶轉款5000元。原告提交錄音資料一份,其主要內容為原告讓被告確認借款50000元,尚欠35000元,并比奧斯被告可以暫緩還錢,但應出具借條,被告表示不同意出具借條,有錢的時候將盡量還款,且該筆錢是被告哥哥取出去用了,被告哥哥曾表示錢由他還。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賬戶交易明細、錄音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出庭應訴,亦未作出書面答辯和提交反駁證據,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張,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原告主張被告已經還款15000元,有賬戶交易明細和錄音資料為證,且已還款數額的舉證責任應由還款人即被告承擔,被告未提交任何證據反駁,故本院對原告的該主張依法予以采信,依法確定被告尚欠原告款項35000元,被告經原告催討拒不還款,應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35000元的主張依法予以支持。因本案借款屬無息未定期借款,原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催告日期,本院依法確定被告應當自立案次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想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條、第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肖×花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王×夫償還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1年6月4日計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王×夫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40元(已由原告預交),本院收取人民幣370元,由原告負擔人民幣25.53元,由被告負擔人民幣344.4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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