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緩刑案例
被告人邱某福,男,2001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XXXX20010223X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河源市龍川縣。因犯詐騙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龍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1年5月28日解除取保候審;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22年7月21日被珠海市拱北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因本案于2022年9月26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陳某某,廣東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韋某龍,男,1996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XXXX19960704XXXX,壯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田林縣。因本案于2022年9月11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11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陸慧,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南檢刑訴〔2022)8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邱某福、韋某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邱某福、韋某龍及其辯護人陳某某、陸慧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2年8月24日,被告人韋某龍明知他人使用其銀行卡接收違法犯罪所得資金,仍將其(62357320000011XXXXX)中國銀行卡提供給上游犯罪人員使用,并協助被告人邱某福等人在銀行ATM柜員機以及通過便利店微信支付兌換現金等方式取現人民幣24040元,韋某龍從中獲利人民幣800元。截至案發,涉案銀行卡流水中,涉案時間段入賬資金總額為人民幣24208.3元,已核實的被詐騙資金的支付結算金額為人民幣22300元。
2022年9月11日14時許,被告人韋某龍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行前往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頭派出所接受調查。2022年9月26015時許,被告人邱某福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自行前往河源市龍川縣公安局隆東派出所接受調查。深圳律師
本院審理期間,邱某福向被害人陳某英、郭某麗共退賠22300元并獲諒解,韋某龍向本院退繳其個人違法所得8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邱某福、韋某龍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中國銀行賬單、銀行賬戶資金流水統計表等書面材料、證人郭某麗、陳某英、崔某彬的證言、被告人韋某龍、邱某福的供述和辯解、韋某龍、崔某彬辨認出邱某福;邱某福辨認出崔某彬、監控視頻及截圖等查證屬實的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韋某龍、邱某福明知上游犯罪人員使用他人銀行卡接收違法犯罪所得資金,仍然協助轉移犯罪所得,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并向本院提交深南檢量建〔2022)890號量刑建議書,建議判處被告人邱某福拘役五個月,判處被告人韋某龍拘役四個月,均并處罰金。
被告人邱某福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認罪。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1.邱某福系自首;2.邱某福系從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3.邱某福認罪認罰;4.邱某福已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請求法庭依法對邱某福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韋某龍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表示認罪。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1.韋某龍系自首;2.韋某龍歸案后認罪認罰,認罪態度好;3.韋某龍系初犯、偶犯;4.同案犯邱某福已經賠償被害人,沒有給被害人造成損失。綜上,辯護人請求法庭能對韋某龍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龍、邱某福明知上游犯罪人員使用銀行卡接收違法犯罪所得資金,仍然協助轉移犯罪所得,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韋某龍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且均有退賠退繳的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釆納。本院認為對二被告人宣告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所居住社區亦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福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依法上交國庫)
二、被告人韋某龍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依法上交國庫)
三、被告人韋某龍退繳至本院的違法所得800元,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玫瑰金蘋果8plus手機一部發還被告人邱某福。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