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從輕處罰案例
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富某,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XXXX19780215XXXX,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抓獲,同日被刑事拘留,11月28日被逮捕,F羈押于深圳市南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陸慧,廣東君言律師事務所律師。深圳律師_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深圳離婚律師深圳法律顧問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深南檢刑訴〔2020〕5X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富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富某及其辯護人陸慧到庭參加
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富某、焦某佳(另案處理)在深圳市南山區注冊成立奧斯某某企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主要經營汽車美容、洗車服務,共聘用員工100余人,富某作為實際控制人全面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2017年3月,公司陸續開始拖欠員工工資。2017年4月10日、4月19日奧斯某某企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分兩次收到賈某投資款共300萬元,同年4月10日、11日公司分三筆以備用金的名義轉給焦某佳30萬元,其余款項用于支付貨款、租金、還款、工資等。2017年5月,公司資金鏈斷裂,經營難以為繼。2017年6月,富某向員工謊稱要去江蘇省無錫市開展業務,借機逃離深圳,之后徹底失聯。與此同時,公司因拖欠場地租金被房東清場,被迫結束營業。因為無法獲得勞動報酬,鄧某華、崔某鶴等51名員工陸續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17年8、9、12月,該委陸續做出仲裁裁決,要求公司支付鄧某華、崔某鶴等51名員工工資合計1210235元(人民幣,下同)經濟補償合計261293.1元。2017年11月,鄧某華等人向深圳市南山區人力資源局申請欠薪墊付,該局以現場公告、登報公告、電話通知等方式通知公司到該局協助處理拖欠員工工資,但均無法聯系上富某、焦某佳。之后該局在公司經營場所張貼《勞動人事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要求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前支付鄧某華等27人勞動報酬合計587573元,但公司至今沒有支付。2017年12月,該局為鄧某華等20人墊付工資合計248035元。2018年3月,崔某鶴等人向深圳市南山區人力資源局申請欠薪墊付,該局以現場公告、登報公告、電話、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公司到該局協助處理拖欠員工工資,但均無法聯系上富某、焦某佳。之后該局在公司經營場所張貼《勞動人事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要求公司于2018年8月8日前支付崔某鶴等24人勞動報酬合計622662元,但公司至今沒有支付。2018年4月,該局為崔某鶴等21人墊付工資合計87028元。2019年10月22日,公安機關在江蘇省無錫市將富某抓獲。
上述事實,被告人富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抓獲經過,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書、公告,員工領取墊付欠薪部分追償權轉讓證明書,深圳市南山區人力資源局勞動監察大隊案件移送檔案資料,奧斯某某企業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工商銀行賬戶信息及交易流水、隨行付開戶及交易資料(電子版)、情況說明,焦某佳平安、光大、建設、招商銀行賬戶信息及交易流水,無錫奧斯某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企業登記資料(電子版)、中國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流水(電子版)、提取筆錄,深圳赤灣石油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姚艷芳提交的奧斯某某應收明細表、服務協議書、房屋租賃合同等資料,民事判決書、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增資擴股協議、補充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借款合同兩份,焦某佳婚姻登記資料,情況說明,證人焦某佳、姚艷芳、肖翠的證言,被害人鄧某華、門宏麗、許佩珊的陳述,被告人富某的供述,被害人、證人的辨認筆錄等業查證屬實的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富某無視國家法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特別巨大,且國家為此墊付員工工資,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應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本案犯罪情節、犯罪數額、被告人的認罪態度等,當庭建議判處富某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深圳律師_深圳刑事辯護律師-深圳離婚律師深圳法律顧問提出:1.富某實際經營的公司是因經營不善、資金鏈斷裂等原因導致拖欠員工的工資,富某在公司無法支付員工工資的情況下,自己想辦法籌集了資金,發放了公司員工的部分工資;2.富某的主觀惡性較小,其并非是有能力支付員工的工資而拒絕支付,而是確實沒有支付能力;3.富某系初犯偶犯,認罪認罰,具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富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1210235元,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富某的逃匿行為致深圳市南山區人力資源局代其墊付工人工資合計335063元,給國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被告人富某到案后未能積極籌款或采取其他方式償還工人工資,上述情節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犯罪事實、性質、情節、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富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2日起執行至2021年2月21日止;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