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
同時在兩個用人單位就業發生工傷該誰負責
【案情】
陳某系某酒店公司職工,雙方簽訂有書面勞動協議,但該協議書未明確約定每日工作時間及工休時間,酒店公司亦未給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該費用一直由陳某下崗時所在的物業公司負責繳納。9月20日,陳某從住處騎一輛三輪車前往酒店公司上班,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勞動局認定陳某死亡符合工傷認定范圍,由酒店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酒店公司認為,陳某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不應由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分歧】
陳某雖然在酒店上班,但工傷保險費由下崗時所在的物業公司負責繳納,是否應由兩個單位共同承擔,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物業公司為陳某繳納了工傷保險,當其發生工傷時理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現陳某又在酒店公司上班,酒店公司也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綜合應由兩個單位共同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職工發生工傷,應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首先,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該規定,下崗、待崗職工又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該單位也應當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該單位工作時發生工傷的,該單位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酒店公司應該為陳某繳納工傷保險。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綜上所述,陳某在不同時段分別在酒店公司和物業公司工作,其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應由其受到傷害時的工作單位酒店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作者:馬佳茹 作者單位:江西省樂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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